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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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1-08-26
  • 发布日期 2021-08-26
  •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税务局:

      为贯彻《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1〕126号)部署,落实《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规范二手车流通企业备案推进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的通知》(鲁商字〔2021〕85号)要求,推动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落地实施,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进二手车异地交易

      对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以下简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原登记地(以下简称转出地)或者买方住所地(以下简称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对在转入地进行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核实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与车辆转入地一致。对在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不得为其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为企业办理票种核定业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持有关证照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经纪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企业持有关证照及资料向税务机关申领其他种类发票,上述企业应各自在经营范围内严格按规定开具发票。本通知印发前已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按备案类别继续领用相应发票,企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可在经营范围内增加规范表述的二手车业务后到税务部门申领相应发票。

      二、便利二手车转移登记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可以在车辆转入地或转出地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对在转入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需要返回转出地交验机动车、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对在转出地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应当向转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不需要提取机动车登记实物档案,并在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限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转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经营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等场所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三、严格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一)及时准确填报《二手车单车交易信息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前,应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在《二手车单车交易信息表》中准确采集并及时录入二手车交易的买方信息、卖方信息、代理人信息、车辆信息和交易信息。

      (二)仔细查验核对相关信息及凭证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在办理二手车交易事宜时,应当仔细查看交易车辆,核对交易双方当事人和车辆的相关信息及凭证等,核对内容包括:

      1.卖方是否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

      2.卖方身份证明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是否一致;

      3.实车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记载是否一致;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是否有效等;

      5.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是否有非法改动迹象;

      6.机动车是否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发布,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第二十条(一)至(七)、(九)禁止交易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

      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交易合同,约定买方、卖方和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实提供车辆在使用、维修、事故、保险、行驶公里数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税费交纳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和信息,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属于重大瑕疵车辆(重大事故车、水泡车、火烧车等)。

      (四)规范开展二手车交易代办服务

      二手车买卖双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等相关材料和真实性承诺书。对委托代理人办理二手车异地交易手续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采用拍摄照片、视频通话等方式核验买卖双方身份,核验过程留存音视频并纳入交易档案备查。

      (五)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档案管理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档案,交易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交易双方身份证明、交易合同、交易发票、代办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等,除交易发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保存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鼓励二手车交易档案电子化。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进一步优化规范交易服务流程,督促其认真核对交易信息,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

      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未按规定核对二手车交易信息、保存交易档案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采取警示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依法处理。

      对未按规定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事宜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为非法拼(组)装、走私、盗抢骗等车辆办理交易手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广实施安排

      根据国务院工作安排,自2021年9月1日起,青岛市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我市与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7个城市间实现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2022年上半年,全国全面推行。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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