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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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69719330700020020180027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18-11-20
  • 发布日期 2018-11-22
  • 发文字号 青商通字〔2018〕2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保税港区商务局,各试点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供应链体系试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加快推进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建设任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落实。


    附件: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商务局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

    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链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和《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青商通字〔2017〕6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经审核立项备案并纳入试点建设的供应链项目。项目安排应符合供应链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要求,重点用于物流标准化、各类供应链平台和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等三个主要方向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青岛市所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红岛经济区、保税港区(以下简称各区、市)。

    第二章  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试点申报企业应为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经营的、处于青岛市供应链体系的重要节点企业。优先支持节点位置突出、系统作用明显、先期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供应链体系内的优秀企业。

    第五条  试点申报企业应建有专门的供应链相关职能部门或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供应链类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和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原则上企业应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试点申报企业相关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较高,在采购、研发、生产、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供应链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第七条  试点申报企业实施的供应链模式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消费。试点申报项目对于未来的运营有明确的规划,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第八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保障到位。在建或拟建的项目,已经完成(发改、土地、规划、环保等)政府部门需要的申批程序,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建设周期符合《青岛市商务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

    第九条  申报的试点项目方向明确,满足商务部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截止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过的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已向市政府其它部门申报支持的,不能重复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按照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方案》要求的项目建设导向和标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建设项目。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青岛市商务局提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制作并提报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总体思路、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模式等;项目建设背景、概况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地点、面积、工程量及投资规模,主要设备及性能,应说明属新建或改造升级);建成后能力、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项目推进规划等。

    (三)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市场规模分析,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的协作意向,以及行业发展现状、申报项目实施后市场份额分析等;项目完成后经济、社会效益等(服务保障能力及范围、就业和税收等)。

    (四)项目试点安排:工期实施步骤或分阶段完成时限、建设内容、投资总预算和阶段预算等;项目实施组织架构、工作分工、标准要求、管理制度及组织方法等;项目风险管控措施(资金管理、安全施工和运营管理)等。

    第十二条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附件:

    (一)2017年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企业基本信息表。

    (二)项目可行性评估分析报告(本单位整体工作基础、供应链工作开展情况,总供应能力、集团内供应能力、社会供应能力及品牌代理等上下游协作情况、服务范围、采购范围,发展方向和目标、存在问题)等。

    (三)营业执照、组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国家级荣誉证书的复印件,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已开工项目土地、环保、规划、发改等政策部门批文(按项目实际情况提供)。

    (五)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资金进帐单。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项目单位对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及对全市推进供应链试点建设方面的建议等。

    第四章  项目受理及审评

    第十三条  青岛市商务局受理各区、市提报的试点项目后,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依据项目申报规定的条件和评审标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入选项目进行第三方审计。

    第十四条  对专题不符或资料不全的项目,商务局在评审时,可直接取消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资格,并不再接受补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在青岛市商务局网站上公示征询意见(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确认为青岛市商务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并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试点推进

    第十五条  试点项目推进实行属地化监管,各区(经济功能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配套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对试点项目分工包干、跟踪指导、严密监控、有序推进。

    第十六条  强化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单位法人第一责任人意识,督导项目单位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对试点项目如实申报、按要求推进、严密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推进工作例会、督查督办、考核管理等工作制度,市、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严格分工,密切协同,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督导、稽察和评估,及时了解试点项目建设情况,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要制定项目进度倒排工期表,健全项目推进工作台账,定期向市、区(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工作信息,主要包括工程进度、资金使用以及工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建设动态管理制度,项目进度(工程量、投资额)原则上初期核查时(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35%以上,中期评估时(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70%以上,终期验收时(2019年5月31日前)应完成100%。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要逐级、及时向区(市)、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未经区(市)、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和建设内容,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建设周期。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试点退出机制,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资金,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完成建设内容的,或经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合格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并追究试点企业相关责任。对因人事调整、资金保障困难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影响试点建设无法正常推进的项目,及时进行调整或剔除。试点项目出现空白或满足不了要求时,视情按相关要求和流程进行递补。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试点项目推进工作的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扶持,整合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研究给予供应链体系建设发展资金扶持。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的宣传支持。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试点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申报单位申请验收,市、区(市)两级商务部门会同市、区(市)两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前提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规划、标准、在合同内建成,并满足运营要求;

    (二)各个分项目全部初验合格(管理系统已通过软件确认测试、软件系统测试、软件已置于配置管理之下);

    (三)各种技术文档和验收资料完备,符合合同的内容;

    (四)系统建设和数据处理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外购的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应用软件和开发工具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五)项目已决算并完成审计工作;

    (六)各种设备开始运行,状态正常;

    (七)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下列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申请(内容为承办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类别及建设内容、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项目指标、运营及实施效果等)。

    (二)项目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资料等(需经过环保评估的,须有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企业标准体系及相关的管理制度等。

    (四)试点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报告。

    (五)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发票、结算、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六)项目购置设施设备清单及安装的详细地址等(管理系统另需提供招投标文书、系统设计及功能说明、开发及管理文档、技术人员组成及分工、取费标准及结算证明等)。

    (七)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项目投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八)项目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的承诺书。

    (九)其他相关资料(工程进度全景照片及各在建子项工程照片、影像视频资料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方式:

    (一)按照“建成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实行随时验收和集中验收相结合。对试点期内完成的项目随时安排验收,对试点期未集中完成的项目统一安排验收。

    (二)项目验收由专家组(或第三方评审机构)独立实施,主要对申报材料和项目进行集中审评和现场核查。

    (三)初期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可在两个月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将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至2019年12月底。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