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字体大小: 打印
  • 索引号 69719330700097020180008
  • 成文日期 2018-11-20
  • 发布日期 2018-11-22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  

    •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供应链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和《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青商通字〔2017〕6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青岛市所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红岛经济区、保税港区

    • 申报对象及条件

    1 试点申报企业应为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经营的、处于青岛市供应链体系的重要节点企业。优先支持节点位置突出、系统作用明显、先期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供应链体系内的优秀企业。

    2 试点申报企业应建有专门的供应链相关职能部门或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供应链类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和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原则上企业应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3试点申报企业相关业务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较高,在采购、研发、生产、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供应链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

    4 试点申报企业实施的供应链模式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消费。试点申报项目对于未来的运营有明确的规划,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

    5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保障到位。在建或拟建的项目,已经完成(发改、土地、规划、环保等)政府部门需要的申批程序,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建设周期符合《青岛市商务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

    6 申报的试点项目方向明确,满足商务部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截止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过的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已向市政府其它部门申报支持的,不能重复申报。

    • 本办法主要内容

    项目申报、项目受理及审评、项目试点推进、项目监管、项目验收

     

     

    附件: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可以通过公文法规查阅该文件的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