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多头检查、随意检查、过度检查等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人员。全市水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定可以购买第三方服务外,严禁以“第三方服务”变相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杜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直接作为检查结果。不得要求企业开展“预评估”,不得为企业推荐或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2025年4月下旬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要求梳理水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含实施主体、检查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并加强与权责清单、监管事项清单、“双随机、一公开”事项清单等的衔接,形成规范统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现“清单之外无检查”“未经公布不检查”。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
(三)推行涉企行政检查“一张表单”。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梳理形成包含检查对象、检查项、检查内容等要素的“检查表单”,涵盖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实现“依单检查、规范检查”。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统一行政检查标准。
(四)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前1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计划报同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发现违规异地检查的,企业和群众可以及时向当地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举报。
二、合理确定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五)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加快落实“综合查一次”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机制,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制定第一批“综合查一次”应用场景清单。列入清单范围的,原则上不单独开展行政检查。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依托平台,尽量整合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对无故不执行联合检查任务或退出联合检查计划的单位开展重点监督。
(六)开展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完善以信用评价、风险等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实行精准画像,并与差异化实施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等挂钩。建立行政检查“白名单”制度,对“白名单”企业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七)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落实检查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覆盖全面、更新及时。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联合检查等原则上都应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防止选择性检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整合监管事项,优化监管流程,提升监管效能。
(八)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鼓励、支持推进以书面核查、信息共享、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2025年5月上旬,制定本部门“无扰检查”事项清单。列入清单范围的,无特殊情况不得实施现场检查。在线发现问题线索的,依法及时固定证据,做好与后续处理措施的衔接;需要现场核实的,扫码入企检查。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掌握的信息材料,现场检查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
(九)全面推行“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根据实际,围绕重点行业编制“一业一册”依法经营指引,列明企业合法经营迫切需要了解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信用修复等信息。探索“预约式”涉企指导服务机制,通过“企业点单预约+部门组团服务”,对初创型、成长型、成熟型企业分类开展指导服务,指导结果不作为行政检查结论,不纳入执法程序,不录入执法系统。
三、严格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和报备。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科学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备案信息同步共享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除突发情况、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需要紧急检查之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涉企行政检查一律不得实施。年度检查计划要明确细化检查依据、目标任务、检查形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频次和检查时间等要素,避免实施扎堆集中和重复频繁检查。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时,能统筹合并的一律合并,年度内对同一家企业实施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次。严控临时性检查,杜绝“走过场”“运动式”涉企行政检查。
(十一)严格专项检查启动条件。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经过分析评估后,认为确需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需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加强与年度检查计划的衔接,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
(十二)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涉企行政检查应依托“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实施,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备案、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实施行政检查时,要严格落实不少于两人执法、亮证执法要求。入企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可现场反馈检查结果的,应当一次性当面反馈。对检查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检查活动情况的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要进行归档并制作案卷。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材料应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四、强化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保障
(十三)强化行政检查监督。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机制,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处理企业投诉举报。要加强统筹规范,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避免扎堆、重复和目的不明的无效督导,让企业少陪同、不陪同。对因督查、督察、督导、调查、排查、巡查、巡检、抽查、核查、技术性检查、辅助性检查等开展的需要企业配合调查、核实的非行政检查活动,要依托“山东通”严格执行“扫码入企”,实时留痕,不得变相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市水务管理局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纳入年度水行政执法监督重点内容和“依法行政”重点事项,全面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指导监督。
(十四)严肃涉企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对发现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检查清单和检查计划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以及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同时,建立典型引领和负面通报制度。
(十五)开展培训宣传。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局机关各执法责任处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要做好全省涉企行政检查平台的培训和使用,建立问题解决快速响应机制,保障平台推广使用平稳有序。要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采取集中轮训、理论宣讲、在线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推动树牢“执法 +服务”理念,不断提升执法素质能力。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知晓扫码入企、事后评价等信息,引导企业配合政策落地,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