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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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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8032369533
  • 主题分类 水利
  • 成文日期 2023-11-28
  • 发布日期 2023-11-28
  • 发文字号 青水规〔2023〕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QDCR-2023-0170003
  • 各区(市)水务主管部门,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5号)要求,现将《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8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3年11月28日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04 

    事项名称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存在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占用河道宽度不超过1/10,或体积不超过25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占用河道宽度达到1/10-2/10,或体积达到25-5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占用河道宽度达到2/10-3/10或体积达到50-75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占用河道宽度达到3/10-4/10,或体积达到75-100立方米,影响行洪较小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占用河道宽度超过1/2,或体积超过100立方米,影响行洪较大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项名称二:在江河、水库、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3、【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存在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占用河道宽度不超过1/10,或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占用河道宽度达到1/10-2/10,或面积达到300-600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占用河道宽度达到2/10-3/10,或面积达到600-1200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占用河道宽度达到3/10-4/10,或面积达到1200-2000平方米,影响行洪较小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占用河道宽度超过1/2,或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影响行洪较大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05

    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3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2立方米/小时,或者取水管管径合计不超过50毫米,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3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4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2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3立方米/小时,或者取水管管径合计50毫米以上不超过80毫米,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4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5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3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5立方米/小时,或者取水管管径合计80毫米以上不超过100毫米,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取地表水取水能力5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0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或者取水管管径合计100毫米以上不超过150毫米,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取地表水取水能力10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地下水取水能力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取水管管径合计150毫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06

    事项名称: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造成影响轻微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造成影响一般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造成影响较大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伪造、提供虚假证言,掩盖事实真相,造成影响严重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以上不超过9万元的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一般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08 

    事项名称: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量、水质、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通讯照明设施、擅自移动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擅自使用水量、水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或者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或者造成的损失在4万元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的罚款。

     

    五、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13 

    事项名称:入海口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占用水库库容、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围垦湖泊、河流的。存在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违法围垦河道不超过河道断面1/10或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可以处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法围垦河道达到河道断面1/10-2/10和面积达到10-20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法围垦河道达到河道断面2/10-3/10或面积达到20-30平方米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围垦河道达到河道断面3/10-4/10或面积达到30-40平方米,造成较小行洪影响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法围垦河道超过河道断面1/2或面积超过30平方米,造成较大行洪影响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1

    事项名称: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造成扰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造成扰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10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逾期不补办手续,造成扰动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处罚标准

    处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拒不补办手续,造成扰动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7 

    事项名称: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至(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代为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存在第一项、第四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已实施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不会产生影响的;

    (2)处罚标准

    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经鉴定对河道行洪产生影响,但不会溃堤垮坝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成,产生严重影响且可能造成溃堤垮坝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八、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8

        事项名称: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存在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河道堤防、护堤地等未造成影响;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轻微破坏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严重】

    (1)违法情形

    堤防、护堤地破坏较重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对堤防、护堤地造成严重破坏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九、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29

    事项名称: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存在第三项情形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行洪安全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进入基础阶段,积极进行整改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实施,并已开工建设,通过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的;

    (2)处罚标准

    处6万元以上不超过7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实施,并已开工建设,未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的

    (2)处罚标准

    处7万元以上不超过8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违规整治河道或修建水工建筑物已实施,并已开工建设,严重违反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未按整改措施进行整改或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2)处罚标准

    处8万元以上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十、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32

    事项名称: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存在第二项、第五项情形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不超过10棵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一般】

    (1)违法情形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10棵以上不超过20棵的;

    (2)处罚标准

    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较重】

    (1)违法情形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20棵以上不超过30棵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30棵以上不超过50棵的;

    (2)处罚标准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50棵以上的;

    (2)处罚标准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33

    事项名称: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处罚(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的。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石、取土不超过河道断面1/10或体积不超过10立方米,对河道堤防和工程设施没有造成影响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石、取土超过河道断面1/10-2/10或体积超过10-20立方米,对河道堤防和工程设施造成轻微影响的;

    (2)处罚标准

    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石、取土超过河道断面2/10-3/10或体积超过20-30立方米,对河道堤防和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2)处罚标准

    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和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塘)、采石、取土超过河道断面3/10-4/10或体积超过30-40立方米,对河道堤防和工程设施造成较大影响,并造成堤防和工程设施损坏的;

    (2)处罚标准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权责清单编码3700000219066

    事项名称: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不满5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千元以上不超过2千元的罚款;

    2、【一般】

    (1)违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千元以上不超过3千元的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在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千元以上不超过6千元的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在50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立方米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千元以上不超过8千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

    (1)违法情形

    非法采砂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

    (2)处罚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1

    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市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依法赔偿,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造成损坏价值不满一万元,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二万元罚款,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不超过八百元罚款;

    3、【较重】

    (1)违法情形

    造成损坏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不超过三万元罚款,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罚款。

    4、【严重】

    (1)违法情形

    造成损坏价值二万元以上的;造成不良影响的;未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单位处三万元罚款,个人处一千元罚款。

     

    十四、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2

    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市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使用的船舶为非动力船舶,且该违法行为不超过两次的;

    (2)处罚标准

    处二百元以上,不超过五百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使用的船舶为动力船舶,或该违法行为超过两次的;

    (2)处罚标准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五、权责清单编码3702000219003

    事项名称: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市政府规章】《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裁量基准

    1、【轻微】      

    (1)违法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

    (2)处罚标准

    不予处罚;

    2、【一般】

    (1)违法情形

    情节一般,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减轻危害后果,造成影响较小,且该违法行为不超过两次的;

    (2)处罚标准

    处二百元以上,不超过五百元罚款;

    3、【严重】

    (1)违法情形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影响较大,或该违法行为超过两次的;

    (2)处罚标准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对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 5191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