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水务集团,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市水务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水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水务系统优化营商环境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立足青岛水务实际,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提升水务服务效能,着力建设“人水和谐”营商环境,大力保障青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惠企政策宣讲解读。制定年度惠企政策宣讲计划,与政府开放月、民法典宣传活动等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线上及时进行公示和解读惠企惠民政策,线下组织惠企政策宣讲进企业、进社区、进项目,与企业“面对面”交流服务,倾听并解决企业诉求,实现政企互动“零距离”。
二、加强水行政专家指导。扩充水行政许可专家队伍,建立充实“水行政许可专家库”,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联络,积极协调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将涉及审批、水务等多部门事项联合集中审查,将“多批专家、多次评审”模式转变为“一批专家、一次评审”。
三、实行水行政许可领域“多评合一”服务模式。为企业用户拓展网上会议评审便捷通道,同一建设项目涉及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多个水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次申报、合并评审”。
四、提供涉水重大建设项目“帮办代办”专属服务。针对官路水库等涉水重大建设项目,设立服务小组,为项目开展实施定制服务,实行“一项目一清单”,安排项目“专属管家”,为项目提供申报前指导服务,对项目申报等方面遇到的难题堵点及时进行沟通协调,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
五、推行区域评估项目承诺制。在全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对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涉水事项进行统一评估。园区内负面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取水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审批取水许可,不再要求进行水资源论证;对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不再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在全市推广“青水管+”服务。推行“一免一查一服务”,即贸易结算水表位于居民户外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将供水企业管理维护范围自水表前延伸至户内十公分免费修;对于用户提出的水质、水压异常情况,免费提供管网水余氯、浊度、总硬度检测和水压查验;对用户室内供水设施维修、迁改,供水企业向用户提供优质、低价、高效的“成本式有偿延伸服务”。
七、在全市供水行业开展“三上门、三集成”活动。上门解读政策,加强城市供水法规、行业服务规范和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扶企政策的解读;上门宣讲知识,结合“供节水宣传进社区”等活动,广泛宣传供水基本常识、正确使用方式;上门解决问题,认真听取诉求和建议,制定问题清单,落实主体责任,加快问题解决;集成线上服务,推动用户报装接入、线上收费等高频事项集成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爱山东APP等办理;集成服务场所,加强现有营业厅资源共享、集成服务,推行各窗口无差别受理水气暖等服务;集成管道改造,有序开展城市更新、老旧管网改造,年内改造50公里老旧供水管网。
八、深入推广实施用水报装“四零”服务。依托青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通过前置服务、主动服务、容缺受理、并联办理,实现用水报装“零申请”“零材料”“零跑腿”;用户已经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新建项目,规划红线以外配套供水设施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客户申请用水“零费用”。
九、主动加强排水接入服务。对建设项目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完善且具备接纳条件的,由排水服务企业制定接入方案并负责接通管道,无需办理审批手续。连接管接入工程涉及规划、施工、道路挖掘(占用)、占用绿地及迁移树木等行政审批的,实行容缺受理、联合踏勘、并联审批、统一出件。
十、加大水土保持补偿费减免力度。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实行减征,配合税务部门对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每平方米1.2元减为0.1元征收。对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公益性非营利项目,以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建设面向城市及社会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等7类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一、提升水资源要素保障水平。统筹本地水、客水和非常规水,科学优化水资源配置。充分利用24座大中型水库和主要河道闸坝蓄水作用,实行雨洪资源联合调度,进一步提高本地水资源利用率;积极争取客水调引量,年度调水4亿m³;统筹做好淡化海水利用,支持扩大用于更多工业企业生产;逐步实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将出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和绿化等市政公共用水,2025年再生水利用率达55%以上;综合用水定额标准、企业近三年用水量情况,科学下达年度取水计划,优先保障重要民生项目、重点园区发展用水,建立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集约节约水资源保障体系。
十二、进一步规范水务招投标监管。实行“招投标告知承诺制”,发布《青岛市水务工程招标事项告知书》和《青岛市水务工程招标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示例》,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招标代理机构的直接责任,取消事前备案审核,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提前30天发布招标计划,方便潜在投标人获悉招标信息提前准备投标工作,有效延长市场主体招投标准备时间。
十三、健全水务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制定水务工程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明确企业29项良好行为、131项不良行为,将考核结果与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实行挂钩联动,将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并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积极维护水务市场农民工权益。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档案行业标准,定期对执行情况检查,每年至少打造2处农民工工资支付样板项目。开展水务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欠薪行为。在工地现场设立维权告示牌,向社会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和信箱,畅通农民工维权通道。及时督导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全部纳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全过程监管,加强技术指导,有效保障农民工权益。
十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阳光采购。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水务采购门槛,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对于经统筹未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按规定份额分包,报价给予4%—6%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十六、及时做好财政支付为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按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不低于10%。供应商能够提供电子保函等证明履约能力的,预付款比例货物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0%。
十七、实行取用水户远程监管服务。对全市912户取用水户在线计量全覆盖,解决人工抄表费工费时、取水户漏缴税等问题,打通用户与管理方“孤岛”壁垒,实现取水许可量临界实时预警,帮助取用水户避免出现累计加价水资源税,达到精准计量、多方查询、便捷纳税、优化监管成效。
十八、推行水务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完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短期补办手续等5类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措施、擅自停止使用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首次被发现,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等3类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营造审慎宽松的经营环境。
十九、加大美丽示范河湖创建力度。组织各区市分别开发“碧水积分”公众护水应用程序推广应用,设置护水巡河、有奖举报、问题反馈、美景分享、公益活动、积分兑换等模块,通过“志愿巡河+问题反馈+积分兑换”方式,采取线上“打卡”、线下“销号”和公开反馈,鼓励全民参与巡河,实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进一步营造宜居宜业水生态环境。年底全市创建美丽示范河湖数量达到26条。
二十、积极搭建助企发展平台。建立与27家规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重点企业联络机制,业务处室联络员与企业定期对接联络,了解征求企业意见建议。局领导包干1-2家企业,深入企业进行重点调研、座谈,主动响应企业诉求,协调解决问题。联系对接水利、供排水、脱盐行业协会,积极筹备参与青岛国际水大会,助力企业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