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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取水许可市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一)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内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
(二)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范围以外,年取地表水七百三十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一千五百万立方米、地下水三百六十五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
(三)在跨区(市)的大中型河流和区(市)边界河流、湖泊、水库中取水的;
(四)跨区(市)行政区取水的;
(五)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年取地下水不足五万立方米的。
二、县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国家、省和市级审批以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区(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