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节水主管部门、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进一步巩固节水型城市工作成果,推动城市节水工作深入开展,提高企业(单位)的节水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居住小区)评价办法》(鲁建城建字〔2018〕7号),决定在全市企业(单位)中开展2021年度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等建成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
二、创建数量及时间安排
每个区(市)创建不少于3个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截止日期:2021年3月12日。
三、申报程序
市水务管理局下属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全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指导工作。各区(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局负责本辖区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的组织工作。
自评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单位)可以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盖章后,由各区(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报送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四、验收程序
市水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组织专家依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对申报企业(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现场验收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企业(单位)关于开展创建活动的汇报;
2.审查申报材料的原始资料,核实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
3.现场抽查用水设备、设施及节水措施;
4.组织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对验收合格的企业(单位)授予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并推荐优秀的企业(单位)申报山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节水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各项工作,会同发改局对本辖区内的企业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同时做好非工业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创造条件,加强管理,积极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参加创建的各企业单位应当对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逐项逐条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按要求形成高质量的申报材料。
对无故不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的企业单位,各级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压减或取消该单位的用水定额指标,且不予申报节水表彰或奖励。
附件:1.青岛市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
2.山东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
3.申报材料
4.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