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省、市、县三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要求,深化环评改革并强化源头预防作用,2025年1月6日,我局已印发《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25〕1 号),明确除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继续行使市级环评审批权限外,其他分局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根据省、市有关赋权规定,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分别在辖区范围内行使省级、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我局决定上收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的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仅保留其原有对应层级的审批
二、出台目的
此次审批权限调整是青岛市应对当前环评管理新形势、构建与审批能力相适配的分级审批体系的重要举措。此前部分环境风险较高的报告书类项目由区县审批,存在审批技术力量不足、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需通过市级统筹提升高环境风险项目审批质量,从源头守住生态保护底线。
三、调整内容
自《关于上收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市级环评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之日起,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不再行使青岛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涉及省级层面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审批权限,仍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为准。
四、特别说明
(一)为确保市级环评审批权限调整后的工作衔接顺畅,在《通知》印发前,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已正式受理的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受理单位继续完成审查审批。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通知》确定的审批权限,向对应层级的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五、意义作用
调整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的市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既是切实落实生态环境部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改革部署要求的具体实践,也是深入推进国家及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营商环境质量的重要行动,有利于统筹优化环评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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