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策背景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2023年2月我局印发实施了《青岛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青环发〔2023〕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效期至2025年2月15日。
二、出台目的
《实施方案》实施一年多以来,在提升审批效率、降低企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准备延续该政策。
三、主要举措
我局决定《实施方案》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5日。我局将进一步向企业广泛宣传环评打捆审批政策,并主动协助企业判断是否符合“打捆”条件。全程跟踪指导企业进行环评打捆审批,确保更多企业受益。同时,强化对“打捆”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保障这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杜绝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四、特别注意
1.环评打捆审批由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不做强制要求。
2.有“打捆”意向的建设单位,可联系项目所在地环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将帮助园区和企业确认是否符合环评“打捆”条件,并将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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