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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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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34675595714937077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5-01-09
  • 发布日期 2025-01-09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5〕1号
  • 一、政策背景 为实现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能力更相适应,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作用,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调整实施方案》(鲁环字〔2024〕195 号)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厅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将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因此需要对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规定进行修订和调整。 二、出台目的 为建立与环评审批能力相适应的环评审批权限,提升全市环评审批质量,提高环评审批服务效能,根据有关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修订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5年本)》。 三、调整内容 一是除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外,其他分局不再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二是市局审批的环境污染和风险较大的报告表项目,如印刷电路板制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加工处理、辐射类项目,全部下放给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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