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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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6200000097000113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05-19
  • 发布日期 2021-05-21
  • 发文字号 青环办发[2021]4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审批提速的要求,推进我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办理,2019年9月我局制定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审查程序(2019年)》,经过一年半的实施,发挥了规范审批和服务项目建设的作用。期间国家、省、市制定了“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系列文件,其中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根据市局党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深化提升年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审批程序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我处修订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以下简称《审批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查审批行为,接受监督。《审批程序规定》明确适用于青岛市生态环境系统负责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本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将环评文件经技术评估后向审批部门报批,修改为审批部门受理当日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与《许可法》程序规定衔接,适应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审查监管的新形势,压实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责任。二是在继续倡导环评提前服务的同时,理顺明确了前期介入服务阶段不属于受理审查程序。三是进一步明确申请、受理、技术评估、审查、批准、公告等环节的材料要求、办理时限、审查审核的重点、程序规定等,用于规范和指导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有关处室工作。四是增加了审查审批过程中监管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规范性的、质量问题的进行检查,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新修订的《审批程序规定》分为3个阶段。其中申请与受理阶段明确了3方面内容:建设单位办理环评审批的途径和材料;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根据具体情况作出5种处理的情形;审批部门受理后向社会公开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技术评估与审查阶明确了9方面内容:在局内征求意见的程序和提前介入服务的要求;技术评估机构的工作内容和时限要求;审批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审查审批的6项内容;对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涉及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以及需集体审查的办理程序要求;拟批准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和期限;“未批先建”问题线索移交;建设单位申请撤回审批的,审批部门可终止程序;审查或技术评估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明确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批准与公告阶段明确了3方面内容: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和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决定公示的途径、程序和期限;承诺审批期限和不计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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