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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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6200020020210013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05-19
  • 发布日期 2021-05-21
  • 发文字号 青环办发〔2021〕4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

    (2021年)


    一、申请与受理阶段

    (一)依法应当由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qdzwfw.sd.gov.cn)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关于申请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及公示版,其中环评报告报批稿中应附公示承诺函原件、建设单位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况说明原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和具体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3.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以及依法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报告表);

    4.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主生成的项目代码。

    除网上申报外,建设单位应按照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向我局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及光盘,可以通过邮寄或到各级审批大厅等方式提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

    原则上鼓励建设单位自主或委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网上申报材料,也可以委托审批部门工作人员代为录入。

    (二)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依法不需要审批的事项,应当即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2.按照审批职权,不属于我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编制规范性问题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载明承诺办结的期限。通过网上受理的,反馈电子受理通知单,纸质版打印存档;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或其他不适宜网上受理的,出具纸质版受理通知单。

    (三)受理当日应在我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文,公众参与说明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受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技术评估与审查阶段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审批部门在受理当日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委托评估时应同步通过金宏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征求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给审批部门。对我市重点项目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等项目,评估机构应根据审批部门要求提前介入技术服务。

    (二)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估导则要求完成技术评估,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及技术评估意见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评分表),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审批建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并对评估结论负责。评估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12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审批部门及委托的评估机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青岛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 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6.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编制质量进行检查。

    (四)审查阶段,对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的项目,总量审核部门应按时出具四项主要污染物、VOCs、重金属污染物等总量指标来源及替代方案的审核意见;对涉及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管理部门应按时出具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可行性意见;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对需要听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提交法制审核;涉及项目集体审查的,应按照建设项目审查环境保护委员会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集体审查。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在我局官方网站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公开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公开信息时,应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涉及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审批部门和委托的评估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且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将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审批部门可以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终止该项目行政许可程序。

    (八)经审查或技术评估发现建设单位申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审批部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及人员予以处理,并实施信用管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涉及违法行为的,审批部门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执法部门。

    (九)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评估机构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中,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

    三、批准与公告阶段

    (一)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或违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五条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在我局官方网站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告知建设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的承诺审批期限为3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公告、公示、听证、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不计算在承诺审批期限内。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生态环境系统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审批。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审查程序的通知》(青环办发〔2019〕4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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