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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环发〔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号)及《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环办发〔2019〕48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发布的。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对截止至2021年1月1日继续有效的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清理后公布,以便于公众获取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通知》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个。《通知》将在青岛市政府政务网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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