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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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620000009700006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成文日期 2019-12-30
  • 发布日期 2020-01-06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仅需要落实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更需要提高公众生态环境意识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2019年7月,《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正式实施,目前全省已有12个市陆续开始实施举报奖励政策。因此,为进一步引导公众关注环境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市有必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制定《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二、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被举报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我市的《暂行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
    三、《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共二十条。第一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第二至第六条,主要明确举报方式及举报材料的形式内容。第七至第九条,主要规定奖励范围、奖励领取方式等。第十条,主要规定奖励范围外举报的处理方式。第十一至第二十条,主要明确举报人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和《青岛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实施时间。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举、揭发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情形。
    (二)举报方式
    鼓励举报人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市局信访部门和各分局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分别受理本市辖区内的举报事项,黑烟车举报通过青岛环保APP有奖举报专栏进行。
    (三)举报材料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准确详细,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鼓励举报人尽可能的采取提供物证、指认现场等方式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四)查处方式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对于上级交办重点举报事项和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局组织市执法支队牵头实施。对于跨青岛市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局报请省厅组织实施。查处黑烟车举报事项由车辆注册地所在辖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五)领取奖励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领取奖金手续,也可在有效期内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手续,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奖金分配
    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七)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举报件处理情形
    对于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举报,按照一般举报件处理。
     
    政策解读电话:8287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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