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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青执监〔2024〕5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现将所属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11个)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西海岸新区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二、有关要求
以上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本公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