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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用地污染土壤转运管理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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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23352094729095756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4-07-22
  • 发布日期 2024-07-24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4〕5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市建设用地污染土壤转运管理要点(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修复施工活动污染土壤转运管理,防范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要点。

    一、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在青岛市内转运或跨市转运的污染土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其中涉及跨省转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污染土壤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属于固体废物的,其转运、贮存、处置、修复过程均需落实固体废物管理要求。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不适用本要点。

    二、总体要求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主体责任单位、污染土壤移出人、污染土壤承运人、污染土壤接受人(以下分别简称“主体责任单位”、“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在污染土壤转运、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染土壤,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移出人应当制定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运过程执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污染土壤转运环境污染防治以及污染土壤转运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污染土壤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三、转运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移出人、承运人和接受人等有关单位通过青岛土壤环境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写、运行污染土壤电子转运联单。转运联单格式按本要点附件1中的青岛市污染土壤转运联单执行。

    (一)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实行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区、市行政区划代码(两位数)+项目代码(两位数)+年份(两位数)+流水号(四位数),流水号由发放空白联单的污染土壤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污染土壤转运情况依次编制。

    (二)移出人每转运一车(或其他运输工具)污染土壤,应当填写、运行一份污染土壤转运联单;每车(或其他运输工具)仅限同一日将同一地块相同污染状况的污染土壤转运至同一接受人。

    (三)采用公路、铁路或水运等多种联运方式转运污染土壤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及污染土壤相关信息。

    (四)承运人、接受人应当核实污染土壤转运联单,没有转运联单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接受人应当拒绝接收。接受人应当对运抵的污染土壤进行核实验收,并在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确认接收。运抵的污染土壤与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受人应当及时告知移出人,视情况决定是否接收;若不接收,接受人应当及时向移出人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移出人应当及时向地块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五)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污染土壤电子转运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运联单,并于转运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管理平台中补录电子转运联单。

    四、相关单位管理要点

    (一)主体责任单位

    1.对承运人、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依法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处置、修复污染土壤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全过程监督各方依法履行合同;

    2.在土壤污染修复方案中明确: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异地修复方式,技术路线,关键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需转运的污染土壤数量,出场污染土壤的环境质量要求等内容。在修复方案或转运计划中明确与处置、修复能力相适应的污染土壤贮存场所最大贮存量,处置、修复计划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监督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履行相关义务,建立污染土壤转运全流程管理台账,污染土壤转运计划执行结束后,向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污染土壤转运情况,报告中应包括污染土壤转运、接收情况和监督管理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每月向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染土壤处置和修复情况;污染土壤处置、修复完成后,向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移出人

    1.制定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并附接受人出具的同意接收文件(需加盖接受人单位公章),接收文件应包括处置计划、处置承诺书等内容;

    2.提前五个工作日将污染土壤转运计划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上传至管理平台。转运计划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启动污染土壤转运工作。转运计划执行结束后,向主体责任单位报告转运计划执行情况;

    3.建立污染土壤转运管理台账,填写污染土壤转运出场台账表(附件2),对转运的污染土壤进行计量,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运污染土壤的类别、重量(方量)和承运人、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4.组织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在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中如实填写污染土壤移出信息。组织承运人、接受人填写污染土壤电子转运联单,并核实联单中转运污染土壤的类别、重量(方量)、污染状况等信息;

    5.在开挖区域、预处理场所、出场口、磅秤、污水处理设施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不间断录像,并与主体责任单位联网,鼓励与所在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视频资料全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6.通过跟踪定位、落实运输轨迹等方式及时核实承运人运输情况,通过驻场等方式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处置、修复相关污染土壤情况,并向主体责任单位报告污染土壤转运、接收、处置和修复情况,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管理平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运人

    1.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在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

    2.运输污染土壤应当使用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并安装定位系统等措施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应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染土壤;

    3.严格按照转运计划要求的时间、路线转运污染土壤,记录运输轨迹,并将运输轨迹及时上传至管理平台;

    4.将运输的污染土壤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接收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接受人

    1.具备拟接收污染土壤相适应的处置、修复能力,依法依规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

    2.根据自身处置、修复能力,配备专门的污染土壤贮存场所,贮存场所要做好相关污染防治措施;不同地块、不同种类的污染土壤应分区贮存,并设立标识,污染土壤贮存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3.按照修复方案、污染土壤处置或修复计划,明确工期安排,落实二次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制定并落实相关检测工作方案;

    4.核实拟接收的污染土壤的类别、重量(方量)、污染状况等相关信息,建立污染土壤转运管理台账,填写污染土壤转运进场台账表(附件3);

    5.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在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收的意见,以及接收量和处置、修复方式等信息;

    6.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收的污染土壤进行贮存、处置、修复,填写污染土壤处置、修复台账表(附件4);

    7.在厂区入口、磅秤、贮存和修复场所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确保24小时不间断录像,并与移出人联网,鼓励与主体责任单位和污染土壤接收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视频资料全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8.利用污染土壤生产的产品要符合相应的检测检验标准,每批次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外销;

    9.将污染土壤接收情况和处置、修复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1.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转运、贮存、处置、修复等活动的环境监管,如发现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消除,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染土壤等行为;主体责任单位、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应当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予以配合;

    2.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联动监管,通过发函、邮件、电话等形式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沟通污染土壤转运、处置等信息;

    3.在收到污染土壤转运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完成审核,并按照污染土壤转运计划等对污染土壤转运活动进行监督。

    五、要点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转运,是指以贮存、处置、修复污染土壤为目的,将污染土壤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

    (二)主体责任单位,是指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负责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单位。

    (三)移出人,是指污染土壤修复施工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承担污染土壤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五)接受人,是指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单位、修复单位。

    六、其他事项

    (一)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若涉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土壤固废处 : 8287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