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分局):
现将《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日
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评审有关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在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专业优势,为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集建立并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四条 专家库由综合类专家和专业类专家组成。专业类专家按领域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环境监测、水文地质及行业环保等专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能够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参与评审和技术咨询等活动,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二)熟悉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环境管理要求,掌握关于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相关要求。
(三)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涉及的专业或者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专家审查、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在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专家年龄不受限制。
(五)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程序:
(一)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发出通知,公开征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
(二)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定向邀请或者个人自荐的方式。
(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入选条件,遴选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
(四)通过审核的专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青岛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库入库申请表;
(二)学位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本人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
入库专家职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社会兼职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专家本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信息更新。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所负责审查的技术文件享有独立评审权和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技术咨询费。
(三)自愿参与评审与技术咨询工作,对不适宜参与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四)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五)以书面形式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技术文件评审工作。
(二)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独立提出真实可靠的技术咨询意见和评审意见,并对所发表或出具的意见终身负责。专家出具的意见须依据充分、观点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请人代会。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泄露评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擅自将评审材料转发他人。
(五)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签写保密廉政承诺书。与土地使用权人、污染责任人或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时主动回避。本条所称的利害关系包括以下情形:
1.专家系报告编制单位的现任人员或退休人员;
2.专家及所在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存在控股、参股、管理关系,或与拟咨询的单个项目有合作关系;
3.专家与报告编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一年;
4.评审前参加过拟咨询项目的有偿服务;
5.项目相关方提出的合理回避事由;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情形。
(六)批评、检举、揭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理有关询问、质疑和投诉,接受有关监督、考核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更新,并公布调整更新结果。有移出或者退出专家库的,可以随时调整更新。
第十一条 专家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一年内被警示提醒三次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一)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故缺席评审会的,或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但未提前一天请假的;
(二)未按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的;
(三)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会场纪律,情节较为严重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专家组组长,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 专家违反保密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6个月:
(一)会前主动向相关单位泄露技术咨询工作安排、个人咨询意见的;
(二)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三)擅自将评审材料转发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1年:
(一)出具的专家个人意见无实质性建议内容,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的;
(二)参与评审的相关报告被抽查、监督性检查、复核为不合格的或存在严重问题的;
(三)参与评审的相关报告被后续工作中证明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专家违反廉洁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5年内不再允许其入库:
(一)利用评审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索取或收受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参与其组织的吃请、娱乐、旅游活动等;
(三)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予以清退: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专家入选条件的;
(二)5年内累计被暂停专家资格超过1年的;
(三)5年内未参与过评审工作的;
(四)出具的评审意见有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评审质量把关不严、不负责任、评审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定期组织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培训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