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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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51044378480740629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2-05-24
  • 发布日期 2022-05-24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2〕47号
  • 有效性 有效
  •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青环发〔2022〕47号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
    职责划分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调整青岛市局、分局两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2年本)》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管理。
    二、生态环境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目录以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管理。
    三、根据省、市有关赋权规定,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青岛蓝谷管理局分别在西海岸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蓝色硅谷核心区的管辖范围内行使青岛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不含建设地点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省生态环境厅赋予的省级权限建设项目)。
    西海岸新区分局、高新区分局、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省政府333号令及相关委托协议、规定执行。
    四、各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管理职责划分,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外实施。
    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重大变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对其环评文件的审批行为和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负责。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审批单位违法、违规审批的,将按照监督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的,依法撤销许可。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青环发〔2019〕60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市级2022年本)》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市级2022年本)
    一、建设地点跨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1.海水养殖;围海养殖。
    2.煤炭开采(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除外)。
    3.陆地石油开采;陆地天然气开采。
    4.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学矿开采;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井盐。
    5.淀粉、淀粉糖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制造;酒的制造。
    6.纺织品制造;纺织服装、服饰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专业印染园区内印染项目由辖区分局审批)
    7.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电镀园区内电镀项目由辖区分局审批)
    8.纸浆制造;造纸。
    9.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除外);煤炭加工(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除外);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10.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肥料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12.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生物基化学纤维制造。
    13.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4.水泥制造;平板玻璃制造;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制造。
    15.铁合金冶炼。
    16.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
    17.造船、拆船、修船厂。
    18.铅蓄电池制造。
    19.半导体材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
    20.废电池、废油加工处理。
    21.火力发电(燃煤火电站除外);热电联产(燃煤热电站除外);水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燃煤、燃油锅炉。
    22.煤气生产。
    23.新建、扩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项目。
    24.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25.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26.高尔夫球场。
    27.新建、增建铁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
    28.城市轨道交通。
    29.机场新建、迁建及飞行区扩建。
    30.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内河港口除外)。(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除外)
    31.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港口除外);铁路轮渡码头;新建、扩建航道工程。
    32.海底隧道、管道、电(光)缆工程;跨海桥梁工程;围填海工程;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工程;清淤、滩涂垫高等工程;低放射性废液排海工程;工业废水排放工程;疏浚(不含航道工程)、取土(沙)等水下开挖工程。(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除外)
    33.涉及跨区(市)河流的水利工程。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1.印刷电路板制造。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加工处理。
    四、辐射类建设项目
    1.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
    2.雷达。
    3.跨区的110千伏、220千伏的输变电工程。
    4.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的;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5.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使用Ⅱ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核技术应用退役。
    五、省生态环境厅赋予的省级权限建设项目
    1.燃煤火电站、热电站。
    2.符合省钢铁行业发展规划的炼钢、炼铁项目,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3.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新建(含增建生产线)整车(在现有整车生产线上更换车型除外)项目。
    4.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5.不跨市的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6.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使用Ⅰ类(医用除外)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I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I类(仅含医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应用退役。
    7.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项目。

     抄送: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青岛蓝谷管理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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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处 :6620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