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微企业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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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846200020020210024
  •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成文日期 2021-09-27
  • 发布日期 2021-09-30
  • 发文字号 青环发〔2021〕8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经研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青岛市小微企业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7


    青岛市小微企业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小微企业活力,推进社会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的若干意见》(鲁环发〔2020〕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不断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简化小微企业环评文件编制过程和时间,降低小微企业环评成本,缩短环评文件审批时限,提高环评审批效能,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开工投产。

    二、改革内容

    园区(或工业楼宇)内引进建设同类型或相近类型建设项目时,可由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楼宇建设单位)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并作为打捆项目的环评手续代办主体,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打捆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

    三、试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楼宇建设单位)应统一建设标准厂房。

    2.打捆环评审批项目应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3.对涉及VOCs排放类项目,各项目溶剂型涂料使用量在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10t/a。

    4.打捆环评审批由园区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开展打捆环评审批。

    四、试点范围及责任主体

    青岛怡发龙山产业园、城阳区防务装备产业园、城阳区开投产业园、中南高科?胶州智造产业园、同和亿达未来智能动力谷、万洋众创城一期。我局将结合实际分批次发布试点园区。

    排污单位为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排污单位可以委托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楼宇建设单位)运营其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园区管理部门(或工业楼宇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责任。委托运营不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五、打捆审批办理程序

    (一)打捆环评报告表编制

    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等要求,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自行或选取信用好、能力高的环评技术机构,编制打捆环评审批项目环评报告表。明确各打捆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二)打捆环评审批申请

    打捆环评审批申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一致,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qdzwfw.sd.gov.cn)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关于申请对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及公示版,其中报批稿中应附公示承诺函原件、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况说明原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和具体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3.建设项目公众参与说明(依法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报告表提供);

    4.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主生成的项目代码;

    除网上申报外,责任主体应按照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及光盘,可以通过邮寄或到各级审批大厅等方式提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

    (三)打捆环评审批程序

    各分局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打捆环评文件报批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对明确不符合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对符合试点要求的打捆环评审批项目,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要求予以审批并公示。

    (四)事中事后监管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打捆审批决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执法部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畴。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等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加强对打捆环评审批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正确引导打捆环评审批。

    (二)主动服务,做好帮扶。指导试点园区开展好同类项目小微企业打捆环评编制,做好提前介入服务。各分局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下联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 室    2021年9月27日印发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