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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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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5206581621735424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26-05-11
  • 发布日期 2026-05-11
  • 发文字号 青司发〔2026〕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司法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92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司法局对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管理要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公布的部门、单位(见附件)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履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决定等制定程序,确保文件制定程序规范、内容合法有效。

    三、严格落实“三统一”工作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四、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规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QDC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主体编号(见附件)和登记流水号,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或单位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主体编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割。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不得随意增减登记流水号位数。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司发〔201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青岛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1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司法局 : 81608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