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下列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1.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青岛市教育局
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4.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青岛市公安局
6.青岛市民政局
7.青岛市司法局
8.青岛市财政局
9.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1.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12.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4.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15.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16.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17.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18.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19.青岛市商务局
20.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21.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2.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3.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24.青岛市审计局
25.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26.青岛市体育局
27.青岛市统计局
28.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9.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30.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1.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32.青岛市档案局
33.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4.青岛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35.青岛市国家保密局
36.青岛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7.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8.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9.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
40.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1.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告所公布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调整,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按照程序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本公告发布后,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青执监〔2019〕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