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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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95319010020190026
  • 主题分类 司法
  • 成文日期 2019-12-17
  • 发布日期 2019-12-17
  • 发文字号 青执监〔2019〕1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下列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36个)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青岛市粮食局、青岛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办公室、青岛市对口支援办公室)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外国专家局)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青岛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青岛市文物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中医药管理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应急管理局

     青岛市审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国家保密局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青岛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6个)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资源管理中心)

     青岛国际邮轮港区服务管理局

     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中央、省、市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政府监督局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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