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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叶德才委员提出的“关于杜绝媒体恶意报道案的提案”收悉。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等作为重要的宣传渠道,承担着新闻宣传及舆论监督等责任。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迅速,可以实现实时更新,且传播方式更加多样,全方位、立体报道,为公众提供更为全面深入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的作用。随着全媒体不断发展,新闻舆论工作面临新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使全媒体传播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舆论传播依法依规进行既是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叶德才委员提出“通过立法及专项行动对媒体强化管理,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制定针对媒体恶意报道的法规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对其职责范围、权限、对象、工作程序等进行清晰的界定,保证有法可依”的建议,从目前领域法治建设来看,国家对新闻舆论领域的立法一直非常重视,已经出台了若干专门规定,如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例不仅对出版要求进行了规范,同时对新闻从业者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或者发生不实新闻或者片面失实的新闻对某些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因报道不实造成的侵权问题,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等。实践中如果发生媒体恶意报道事件,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可以依法要求民事赔偿,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体上来说,依法依规追究违法违规传播的责任,已有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该领域的立法权限属于中央立法权,且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对媒体监管不宜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涉及到需要加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管理,可以通过新闻监管部门的文件提出要求。在相关监管文件的制定执行过程中,市司法局将按职责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青岛市司法局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