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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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6005898022929805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2-03-31
  • 发布日期 2022-03-3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2〕29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1.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

    答:为切实提高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适应能力和岗位专业技能,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35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29号)。

    2.哪些人可以参加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

    答: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符合青政办字〔2022〕11号文件规定的安置对象,且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经公示审批并签订安置协议的人员(以下简称“安置对象”),可以参加岗前培训。

    3.安置对象在多个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是否可以在每个岗位参加一次培训?

    答: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每位安置对象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可参加多次公益性岗位培训,但只有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4.安置对象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前,当年已享受培训补贴,再参加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的是否可以申领培训补贴?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安置对象上岗前,当年已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或已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但未申领补贴的,可参加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但不享受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补贴。

    5.安置对象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前,已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但培训未结束,是否可以再参加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为避免同一人员多次参加培训且享受培训补贴,对于已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但培训未结束的,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培训实施单位取得安置对象同意后,再联系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办理退学后,方可参加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按规定进行培训信息登记。

    6.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鲁人社函〔2022〕35号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应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基础,主要包括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总课时不低于1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1)通用知识培训。以城乡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要求、职责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安全防护、劳动精神、职业道德等内容为主,着力提升安置对象的岗位综合能力。

    (2)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岗位技能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突出培训内容的实操性,切实提升安置对象履职能力和技能水平。

    7.“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具体是指什么单位?

    答:根据鲁人社规〔2021〕5号“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的规定,“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是指承接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社保缴纳、督促检查等工作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

    8、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由什么单位负责实施?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按照“谁开发,谁培训”的原则,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原则上由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以下简称“开发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开发主体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含技工院校、职业学校、职工培训中心)、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约的职业培训承接机构对安置对象进行岗前技能培训,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整建制购买安置对象岗前培训项目(以下统称“培训实施单位”)。

    9.安置对象岗前培训是否可以开展线上培训?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安置对象岗前技能培训,应以线下脱产集中授课为主,但对于人员分散等集中培训困难的,可以灵活使用线上培训的方法进行通用知识培训。但培训实施单位应确保安置对象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课时原则上不超过总培训课时的40%,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为确保安置对象能够及时到岗履职,线上培训课时比例可适当提高。

    10.安置对象岗前培训结束是否需要结业考核?

    答:根据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安置对象培训结束后,培训实施单位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结业考核,并负责将考核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由系统自动上传到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作为开发主体申领安置对象培训补贴的依据之一。

    11.安置对象培训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实行全市统一的补贴标准,按照每合格1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开发主体培训补贴。

    12.如何申请安置对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答:青人社字〔2022〕29号规定,安置对象岗前培训补贴按季度申请,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次。开发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将上季度参加培训且合格人员信息录入系统后,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打印《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申请补贴时当月(或上月)岗位开发主体为安置对象发放补贴银行对账单,扫描上传开发主体所属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3.安置对象发放补贴银行对账单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青政办字〔2022〕11号“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原则上发放至在岗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规定。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在补贴申领时,需上传正规的由银行出具的发放补贴对账单,其他形式的补贴发放证明形式不予认可。

    14.补贴申领时,安置对象退出公益岗或者死亡的,是否还给予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补贴?

    答:安置对象岗前培训补贴按季度申请,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可以申领上季度开展培训的人员补贴。补贴申领时,只要当月(或上月)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属实,即可给予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补贴。补贴申领时人员退出公益岗或者死亡的,补贴发放不受影响。

    15.公益性岗位开发主体在培训过程中如何进行培训质量管理?

    答:各开发主体要建立健全培训质量管理措施,除涉密单位外每个培训班次需拍摄不少于3次的培训过程微视频,每次不少于3分钟,每次上课应拍摄1张培训过程照片。要建立和完善培训档案,将各培训班次的培训申请、培训人员花名册及签到簿、培训方案、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日志、理论考试答卷、理论考试签到表及培训合格人员公示材料、开班及结业照片、工作总结等佐证材料装订成册,确保培训信息可查询、过程有管理、质量可追溯。开发主体在报送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资料时,要同时提报有关培训档案材料,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查验(查验后返还),培训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16.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如何落实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监管责任?

    答: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培训实施单位做好培训方案编写和培训信息登记工作,在培训实施单位开展安置对象培训和考核过程中可采取实地抽查、视频录像、远程视频、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采取数据比对的方式定期对各区市已拨付的培训补贴进行核查。对发现的各类不满足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的情况,需及时督导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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