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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免租金住宿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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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9744847746285569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6-06-25
  • 发布日期 2026-06-30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6〕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2部门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网信办、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国资监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消防救援局:  

     为加快建设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友好型城市,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集聚青岛市就业创业,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免租金住宿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来青岛市求职、在青岛市就业创业的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

    根据房源情况,优先保障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

    毕业学年指学生在该学历教育阶段的最后一个学年,该学年自7月1日起开始计算。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为准起算。

    二、保障待遇

    来青岛市求职的,可申请享受累计期限最长6个月的免租金住宿保障;如在青岛市实现就业创业,可再次申请租住,与之前住宿期合并计算,最长12个月。初次申请时已在青岛市就业创业的,可申请享受最长12个月的免租金住宿保障。

    免租金住宿保障政策与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三、住宿标准

    在房源保障范围内,采取“先约先住”的方式,按照“一人一间房”的住宿标准给予保障。入住期间房租、物业费、取暖费、网络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床品费全免。求职的,水费、电费在上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用水、用电平均值费用内的予以免除,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就业创业的,水费、电费全部自行承担。申请人在同一社区可免费领取一次单人三件套床品。

    本通知所指“一人一间房”,即一个申请人可以享受租住一个单间的住宿待遇。免租金住宿保障住房只允许用于申请人本人的生活住宿,不允许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同住,不得用于经营和其他用途。根据实际租住需求,采取分栋、分楼层或分户的方式,合理确定男女租住比例。

    四、房源筹集和发布

    免租金住宿保障所需房源,原则上从我市现有空置的租赁型人才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国有平台所属闲置房产中统筹确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统筹保障全市免租金住宿房源,分期分批推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外发布。

    五、民生服务保障

    在免租金住宿保障房源区域内打造“就享家”乐业社区,建设“就享家”乐业服务站,常态化开展求职招聘、就业帮扶、就业创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技能培训等公共服务和特色主题活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营,根据服务绩效给予运营补助。

    六、经费保障

    免租金住宿保障工作所需房租、水电暖网、生活垃圾处理、平台建设及公共服务区打造、管理运营服务、物业服务、房间配套、物联设备等资金,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预算安排,由市财政予以保障,采取预拨清算方式下达。

    七、责任分工

    免租金住宿保障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统筹保障全市免租金住宿房源,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按职能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全市免租金住宿保障服务工作委托第三方运营。

    八、附则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参照市级模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免租金住宿保障工作。

     

    附件: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免租金住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青岛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附件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免租金住宿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免租金住宿保障工作,明确申报办理程序,严格日常租住及退出管理,切实保障房源合理配置、规范流转,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对象”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来青岛市求职的高校毕业生

    应在我市处于未就业创业状态,且未在我市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已在青岛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应在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并进行就业登记,且在我市按规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格认证

    高校毕业生提交选房申请前,均须做好以下资格认证:

    (一)个人信息认证

    申请人登录“爱山东”手机客户端或“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完成个人信息实名认证。

    (二)学历、学籍认证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籍高校毕业生)

    毕业生学历认证须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学历汇”模块进行学历认证。毕业学年在校生学籍认证须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通过“学历汇”模块进行学籍认证。

    2.技工院校毕业生

    毕业生学历认证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核验。毕业学年在校生学籍认证通过两种方式核验: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毕业学年在校生学籍认证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核验;青岛市行政区域外毕业学年在校生学籍认证,由本人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网下载学籍证明,线上申请时一并提交。

    三、申报流程

    高校毕业生申请免租金住宿保障服务,采取线上申报方式。

    (一)信息采集

    高校毕业生完成资格认证后,通过“爱山东”手机客户端或“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搜索“青岛市免租金住宿保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通过平台完成信息采集,并由平台自动核验。因信息填报不完整造成核验未通过的,申请人须按平台提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次提报。

    其中,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完成信息采集时须一并录入“申请低保家庭资格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线上选房

    高校毕业生完成信息采集后,按平台提示提交选房申请。

    1.来青岛市求职的申请人,根据房源属性按选房时间先后顺序由平台自动匹配。

    2.已在青岛市就业创业的申请人,按照现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就业登记日期或现创业实体创办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该日期相同的,按照出生日期先后顺序进行排序。根据房源情况,结合申请人选房需求,在平台上通知申报结果,同时平台自动分配房间。未成功选房的,可继续申请选房。

    3.对于部分热点房源社区,来青岛市求职的申请人,一次可申请最长3个月的免租金住宿保障。到期后,仍处于求职状态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程序再申请入住热点房源社区或其他社区。

    4.来青岛市求职的申请人,入住后在我市实现就业创业的,可再次申请租住该住房(热点房源社区除外);如本人提出换房,则按已在青岛市就业创业的排序方式重新进行选房。

    (三)预约入住

    平台成功匹配房源的,申请人须于5日内到所选住房现场办理租住手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办理入住视为自动放弃入住资格。申请人1年内存在2次超期未办理入住情形的,自第2次放弃入住资格之日起,1年内取消选房资格。

    四、租住管理

    (一)租住核验

    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现场办理租住手续,并进行身份核验。毕业学年的申请人还须携带学院(系)盖章的校外租房知情同意书原件。

    (二)签订合同

    申请人现场验房后,须与房屋产权单位确认房屋配套设施清单,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三)租住管理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须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消防安全承诺等约定。房屋产权单位或社区服务单位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等履行相关义务。

    租赁期限内,申请人承租房间空置不得连续超过7日或累计超过30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和放假调休日)。如申请人因公出差或因病住院等特殊情形造成房间空置连续超过7日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运营单位核查同意后可保留租住资格,但租赁期限内房间累计空置不得超过30日。

    五、退出管理

    (一)退出情形

    申请人租住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提供免租金住宿保障住房:

    1.隐瞒或虚假提供申请信息的;

    2.私自与其他人同住一间房,拒不改正的;

    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设备,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未赔偿的;

    5.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不服从管理运营单位管理,扰乱公共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7.房间未经批准空置连续超过7日的,或者房间空置累计超过30日的,以上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放假调休日;

    8.同时承租租赁型人才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按要求退房的;

    9.享受免租金住宿保障政策期满的;

    10.其他存在违反房屋租赁合同或消防安全承诺等应当退出情形的。

    (二)退出流程

    申请人应在提出退租申请或收到退租通知后3日内办理退租手续,未及时退租的,房屋产权单位或社区服务单位按房屋租赁合同有关约定处置。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 8591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