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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预出国(境) 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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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8158891815251148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6-03-26
  • 发布日期 2026-04-0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6〕1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含高中在读、高中毕业)预出国(境)留学人员(以下统称“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有关事项,切实保障留学人员档案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国家医保局 国家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留学人才回国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留学人员档案转出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原就读学校要参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相关规定,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党团组织、奖惩记录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毕业生档案,并填写《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1),随档案材料密封后,待学生办理完出境手续或其他相关手续后,按规定通过机要通信、邮政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转递至学校驻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中保管(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二、留学人员档案接收

    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档案时,应审核档案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存档条件的,及时予以接收并为留学人员出具《存档证明》(见附件3),由学校转交留学人员本人。留学人员如申请将人事档案转递至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应由学校驻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后再按规定进行转递。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建立留学人员档案专库,实行专门管理,有条件的区(市)还可设立留学人员档案服务专窗,为后续留学人才服务、政策落实提供档案支撑。

    三、留学归国人员档案服务

    留学人员学成归国后,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成绩单、留学期间奖惩材料及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存放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材料归档手续。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及时将归档材料并入人事档案,并录入档案信息系统。归档后档案可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办理转递接收手续。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体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各级教育部门负责督促高中学校做好留学人员人事档案的规范收集、整理和转递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等工作,切实提升留学人员档案管理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留学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2.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联络方式

              3.存档证明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档案管理部 : 0532-88913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