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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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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78486548976680961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6-01-26
  • 发布日期 2026-01-27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6〕5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莱西营业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

     

    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金包括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前市本级和各区(市)累计结余的基金以及实施省级统收统支后发生的各项当期基金收入及支出。

    第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包括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稳定岗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使用。全市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到省级,失业保险待遇等基金支出由省级拨付到市级,市级收到拨款后及时拨付到各区(市)。

    第六条  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费(含滞纳金,下同)。全市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上解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归集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月末最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于每年12月份转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随基金收入一并上解。

    第七条  基金支出实行计划申报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考预算和上月基金实际支出金额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如有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等非定期集中大额支出,应提供相关拨付依据。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提前,下同),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3日前审核汇总后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全市当月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省级拨款后,按照各区(市)申报并审核通过的数据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各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第八条  建立紧急拨付制度。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集中大量支付等紧急情况时,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紧急拨付申请报告,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汇总情况,并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报告申请拨付。

    第九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对基金收支业务分级进行核算。充分利用业务财务一体化接口,实现业务数据生成会计凭证,提高准确性和效率,确保基金安全。基金上解、下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建立基金收支缺口分担机制。根据全市基金收支状况,在综合考虑各区(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省对市基金缺口分担比例和市基金结余数额,合理确定市与区(市)基金缺口分担办法。

    (一)合理分担基金收支缺口。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仍有历史结余的情况下,分担部分先从封定的历史结余基金中列支,直至历史结余基金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历史结余的情况下,分担部分由各区(市)分别承担,各区(市)部分通过分担系数测算,各区(市)分担系数=区(市)参保缴费人数在全市占比×30%+区(市)人均财力在全市占比×30%+区(市)失业人数在全市占比×40%。分担部分所需资金,市级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自贸片区给予50%的补助。对于因区(市)原因未完成基金收入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造成的预算外缺口,以及违规支出额,由有关区(市)全额承担。

    (二)及时上解缺口分担资金。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基金收支缺口、政府分担数额和资金上解时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分担系数将上解责任分解下达市本级和各区(市)。各区(市)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区(市)应分担的缺口资金足额上解到市本级。

    (三)适时调整责任分担办法。受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变化、失业保险制度调整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责任分担办法时,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建立财政、人民银行国库、税务和经办机构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各级税务部门每月完成上月(自然月度)与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的失业保险费对账工作。

    市级财政部门按月完成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账工作。

    每月前4个工作日内,市级税务部门汇总上个自然月度全市各区(市)税务局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情况,形成《(XX月)分区市失业保险费入库情况表》(自然月度),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记账工作;同时,财政部门依据月度省级财政专户划款情况,将划款单据传递给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国库存款”和“上解上级支出”科目记账工作。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完成与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上解下拨对账工作。

    第十二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预算管理,规范基金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山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年度基金收支计划。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

    第三条  基金预算由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组成。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具体项目,按照《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综合考虑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编制下年度全市基金预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预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基金预算编制审核小组,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失业保险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对我市下年度基金预算初步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市级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调整。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七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组织执行。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下达的基金预算及基金运行情况,每月向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同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金收支情况报表,每季度报送基金预算执行报告。

    第九条  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基金预算调整程序: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根据省级预算调整部署要求编制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经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形成全市预算调整方案,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

     

    第四章  决算编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基金年度决算初步草案,其中,基金收入决算初步草案应会同市级税务部门编制。基金决算初步草案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各区(市)应在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前与各经办银行核对账目,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基金上解下拨对账工作。对退回发放待遇资金、追回待遇资金等结存在各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金,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级统筹要求,并根据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资金结存情况统一调度。

     

    第五章  预算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基金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各级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列为确定统筹分担责任的重要因素,实行全程预算监督,加强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关于印发<青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就人字〔2025〕3号)文件,自该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 8591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