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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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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66924787868813568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5-12-25
  • 发布日期 2025-12-25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5〕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提升政策精准性、有效性,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及时发现、优先服务、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受理、审核及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

    (五)残疾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本次办理失业登记连续一年及以上、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农村区域内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未实现就业人员。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其他单位,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负责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连续6个月未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资格申请。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hrss.qingdao.gov.cn/)、爱山东移动端青岛分厅等渠道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人员向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第七条  审核认定。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提供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三)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提供街道(镇)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可以使用电子证照替代的,支持使用电子证照;也可按照承诺制办理要求,提交个人承诺书办理。对申请人承诺情况,由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予以核实。

    第八条  结果告知。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结果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本人。申请人也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审核结果。

    第九条  异议复核。申请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认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认定结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复核申请,通过数据核查和实地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形成复核结果并向当事人反馈。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动态管理。各区(市)应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台账,每月至少1次通过电话、上门走访等形式动态了解困难人员就业及享受政策等情况。

    对符合条件的,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扶持政策,做到动态管理服务。发现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承诺不符或虚假的,各区(市)应即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正在享受相关就业帮扶政策的即时停止,已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主动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持证残疾人等就业援助对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主动发现可能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人员,“点对点”推送政策内容、申请流程、经办渠道等信息。

    第十二条  强化信息共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民政、残联、大数据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健全退出机制。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本人。

    (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负责人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专职担任村两委、社区工作者等由财政承担基本报酬的人员。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连续6个月未与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自愿终止的。

    (四)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有异议的,可向作出核定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  加强内部监管。按照“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健全岗位内部监督服务制度,对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全面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引入网上经办、信息共享、联网核查等手段,优化程序,减少要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doc

              2.就业困难人员初审公示.doc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 85912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