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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要求,完善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全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87号)等要求,决定建设青岛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建引领、预防为先、调解为主、法治为基、协同联动”原则,强化仲裁院调解中心职能,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构建一体化组织架构、建强专业队伍、完善协同机制,实现纠纷化解“一窗受理、分类处置、限时办结”,全面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化解质效。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中心”。在仲裁院调解中心的基础上,将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力量深度融合,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联合调解中心,并积极融入同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格局,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通过设置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业调解人员,实现政策咨询、案件受理、纠纷调解、公益法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
在新业态较为集中的场所、园区、商圈及部分区(市)建立分中心,就近受理辖区内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形成“市级中心+区域、行业分中心”的立体服务网络。
(二)建设专业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仲裁院调解中心在人员管理和业务指导方面的作用,建设高质量调解员队伍,严格调解员选任条件,调解员由市仲裁院工作人员、兼职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总工会、工商联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律师、人民调解员等人才力量参与。
(三)健全线上线下联合调解工作模式。依托“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管理平台”“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一体化平台”等,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发挥劳动纠纷在线申请、在线调解模块功能,实现纠纷处理“零跑腿”。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和风险预警提供依据。市级中心及各分中心设立专门调解室,根据案件性质和当事人需求,采取面对面调解、背对背沟通、现场调查核实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建立部门协同一体化工作机制。明确市委社会工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院、司法行政、总工会、工商联、企联等单位的职责边界,强化协同联动,确保各环节运行顺畅。对涉及群体性争议、新业态规则缺位等疑难案件,由调解中心召集相关单位联席研判,形成“一案一策”处置方案,同步向行业主管部门推送风险预警。
三、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之间劳动纠纷信息、企业用工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的互联互通,为调解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一)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指导推动新就业群体党建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就业形态行业主管部门动态掌握、深入分析新就业群体诉求,配合调解中心做好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牵头统筹职能,负责调解中心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作,逐步建立会商研讨、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推进调解人员配备、业务培训,指导调解中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人民法院。强化司法保障职能,履行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等法定职能,对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强各区(市)人民法院在综治中心派驻的诉服审判团队与调解中心的工作衔接,联合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畅通调解与诉讼的对接渠道,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对调解不成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
(四)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导鼓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五)工会组织。选派专职调解员入驻调解中心,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优势。履行劳动者权益代表职能,组织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和法律宣传。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引导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六)工商联和企联。选派人员或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工作,推动行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参与劳动纠纷化解,促进企业与劳动者和谐共处。
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
(一)统一受理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调解中心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依法及时受理
1.申请引导。在调解中心设置专门的接待窗口,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申请调解的当事人。指导当事人清晰、准确填写调解申请书,写明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信息、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审核受理。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予以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告知当事人。
(三)强化协商调解
1.调解准备。受理案件后,调解中心应及时确定调解员,并告知当事人调解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调解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争议事实,拟定调解方案。
2.调解实施。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耐心进行说服疏导工作。准确解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寻求解决方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效率和成功率。
3.调解协议达成。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员应指导当事人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对于部分小额简单纠纷,经调解达成一致并现场即时履行的,可不制作调解协议,但应在调解笔录中予以记录。
4.调解期限。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在调解期限内,调解员应积极推进调解工作,确保纠纷及时化解。
(四)促进协议履行
对于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的,调解中心应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经仲裁审查或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主动告知救济渠道
对不属于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中心应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作,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强化基础保障。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建设功能完善的调解中心,落实专门调解工作场所,合理设置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系统,为调解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三)注重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加强对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委社会工作部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