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4〕56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5〕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三项政策申领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领对象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其中,首次创办是指2013年10月1日以后,补贴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的,可视为首次创办。
(二)申领条件
1.补贴对象创办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须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2个月,且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所创办的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所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补贴对象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应处于在缴状态。
(三)补贴标准
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同一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准)、同一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四)申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持补贴对象身份证件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创办小微企业的,须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连续不少于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或经营流水。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
2.审核。创业实体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确认。审核工作按照“即时受理,分批审核”的原则进行,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拨付。补贴资金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至补贴对象所在创业实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其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市场主体,补贴资金应先拨付至创业实体的银行账户,确无法使用创业实体银行账户的,可由补贴对象出具“个人账户使用授权书”后,拨付至其授权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五)政策衔接
《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于2025年4月25日到期后不再施行。在本通知施行以前月份(含当月)符合《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创业补贴申领条件但未在政策有效期内申领的,仍可按青人社发〔2022〕6号文件规定申领,受理时限延长至2025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对象
1.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申领补贴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人员须为本单位自用职工;招用人员不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除(终止)合同日期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起始日期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补贴提报当月前12个月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申领补贴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按青人社发〔2022〕4号文件核定补贴待遇的,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按原补贴政策期限执行;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
2.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五)申领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须提报符合条件招用人员名单、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其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申领补贴的,还须提报自用职工人员名单、外包服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等材料;小微企业、社会组织申领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还须提报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等材料。
2.审核。补贴申领单位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确认。审核工作按照“即时受理,分批审核”的原则进行,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领对象
1.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申领条件
申领对象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对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补贴可申领至灵活就业终止当月;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费用均未按时缴纳的月份(以次月10日前到账情况为准)不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予以顺延。
(三)补贴标准
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所需资金按体制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025年1月1日起,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等有关规定认定。在2025年1月1日前,已按青人社发〔2022〕5号文件核定补贴待遇的,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按原补贴政策期限执行;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距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延迟退休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申领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发放。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到户籍地、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申领补贴时,申请人须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所提供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2.审核。申请人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审核工作按照“即时受理,分批审核”的原则进行,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审核完成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存疑的,应组织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3.发放。审批通过后,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其他银行账户。
四、有关要求
1.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监管,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抽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贴申领条件。
2.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健全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制度,按月通过部门网站、政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情况。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根据实际建立资金预拨清算机制,确保补贴及时发放。
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5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