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74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提升青年就业能力,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明确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设立条件。除《通知》第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在青岛市申请设立见习单位的,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须不少于15人。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不足15人的,可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单位整体申请认定,补贴拨付给见习单位。
二、关于补贴标准。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不含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三、关于申报工作。青岛市辖区内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青岛市青年实习见习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设立、信息发布、补贴申报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单位按照《青岛市就业见习考勤平台使用管理标准》(详见附件2)进行考勤打卡校验,通过验证后方可申请补贴。
四、关于见习单位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主动对接辖区各类用人单位,优先吸纳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以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作为见习单位,及时做好见习单位审核评估(核实)、认定公布、备案、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资格取消、工作情况总结评估等工作。
五、关于资金管理
(一)明确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和见习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保税区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
(二)加强资金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按照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发放内控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和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安全运行。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比对,对见习单位提交的资料严格核实,防范骗取、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等行为。通过上门调查、资金抽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就业见习检查工作。对虚报、谎报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单位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资金并按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2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74号).pdf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