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自由贸易创新研究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一)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
二、受理部门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及其与之合资、合作的用人单位;
2.驻青部队用人单位;
3.住所在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市属企业。
(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范围
各区市行政区域内除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备案之外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住所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三、备案内容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社保编号、岗位(工种)职业资格等级等;
(三)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试用期起止时间、变更、续订、终止、解除情况等;
(四)集体合同基本信息:集体合同的类别、名称、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情况、起止日期、覆盖职工人数等。
四、备案要求
(一)备案时限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之日起30日内,及时将劳动用工信息报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备案方式
通过山东政务网、青岛政务网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填写备案信息。
五、有关要求
各区市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服务,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完善劳动用工动态管理,持续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