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党委政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青岛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政法委员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企业联合会/青岛市企业家协会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
青岛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行动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4家《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函〔2024〕9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安排,为推进我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建设提升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提升我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能力,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部门联动,健全多元机制,夯实基础保障,深入推进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建设,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合力、预防化解争议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更好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建设
1.健全基层调解组织网络。按照《通知》要求,夯实工作基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模式,分别推进在企业、商(协)会、企联、街道(镇)、仲裁院建设高标准调解组织(将现有仲裁院联动调解工作站转型为仲裁院调解中心)。继续深化行业性、区域性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联盟和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持续优化调解服务工作站进工地,形成立体、综合、多层次的基层调解组织网络。
2.提升调解员队伍能力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加大指导力度,根据不同性质调解组织的建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配足专职调解员,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吸纳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调解,提升协商调解能力。加强部门沟通,完善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有效发挥青岛市调解工作专家讲师团作用,探索建立调解员专家库共享机制。鼓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有计划吸纳基层调解员到仲裁院进行业务实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实训内容,针对性开展专题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逐步提高基层调解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3.实施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扩容提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推进实施。重点针对专业程度、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力,根据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评查认定指标,指导现有的10家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开展提质增效建设。同时,坚持培育提升存量与发展新质增量并重,到2025年底前,推进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有序扩容,实现全市各区(市)及市辖开发区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全覆盖(辖区内至少有1家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进一步增强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效果。
(二)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工作质效
1.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求,督促调解组织达到“六统一、五上墙”建设标准,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调裁审衔接制度,提高争议化解质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预警信息、报告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要指导调解组织积极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促进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逐步实现协商调解智能化。
2.健全调解工作机制。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帮助争议当事人“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同时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会同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组织建立健全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街道(镇)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协调联络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3.创新调解工作模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要加大指导力度,根据不同性质调解组织的建设情况,在组织建设、运行模式、基础保障等方面,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创新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方式和方法,打造一批行之有效、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作模式。各区(市)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推进本地区基层调解组织工作机制创新,最大程度挖掘工作潜力,放大工作活力。
4.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对照《通知》明确的各类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在加强预防、强化协商、做好调解三个方面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各类调解组织要主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政策,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有效预防劳动争议隐患。要采取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通过协商和解化解争议。要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建立“调解+仲裁”工作模式,对达成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案件主动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等法定途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提升调解工作质效。
三、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推进街道(镇)调解中心建设,指导街道(镇)调解中心积极争取所在街道(镇)的支持,提供专门的调解室和设备设施,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仲裁委员会组成部门,为仲裁院调解中心安排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联等单位共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全面检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争议源头预防。工会、工商联、企联组织负责牵头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建设,引导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和推进企业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工商联组织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企联组织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二)明确目标任务。到2025年底,各区(市)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进一步完善街道(镇)调解中心建设;区(市)仲裁院、街道(镇)可依托本级“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进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机构一体建设。各区(市)及市辖开发区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全覆盖(辖区内至少有1家省级标准化调解组织)。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市)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对调解组织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部门协同,强化人员、经费等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二)抓好贯彻落实。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通知》各项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周密组织部署,确保建设行动扎实推进,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注重解决好长期制约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及时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