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3日
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多元化支持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3〕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和积极组织参与竞赛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在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由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办公室 (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手奖励
第四条 对我市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优先推荐参加市级技能荣誉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我市全职引进和自主培养人员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选手的奖励,按照青人社发〔2024〕1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代表我市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优胜奖的选手,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五条 对在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6名的选手,在国家、省奖励的基础上,按照较高标准给予同等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青岛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的选手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名次荣誉证书:
(一)对获得职工组第1名的选手,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一名的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
(二)对获得职工组第2名的选手,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二名的选手给予2000元奖励;
(三)对获得职工组第3名的选手,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学生组第三名的选手给予1500元奖励;
(四)对获得职工组和学生组第4至6名的选手,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七条 在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区(市)和行业(系统)等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竞赛主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设立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办赛奖励
第八条 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积极创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省级重点集训基地及省级集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主管部门认定的文件为依据),对创建成功的,按照其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一定比例,分别最高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奖补。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或资产创建的,以及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行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市级奖补具体金额分为4个层次:
(一)对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牵头(主)基地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二)对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补。
(三)对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重点集训基地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四)对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的,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承办或协办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对圆满完成办赛任务的单位,按照每赛事给予具体实施单位最高100万元奖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竞赛项目耗材、设施设备、竞赛投入、办赛效果等进行评审评估并统筹考虑主办方(或上级)赛事补助额度,确定一次性奖补额度。
第四章 专家奖励
第十条 对我市人员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技术指导专家或教练,且指导训练的参赛选手在竞赛中获得前3名的,参加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对纳入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赛项,竞赛组委会(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 (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 (教练)证书。
第五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符合奖励条件的选手,由本人及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个人)》;
(二)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或文件;
(三)所参赛项目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三条 成功创建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的单位,由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网上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基地)》;
(二)获批竞赛集训基地的文件;
(三)为创建竞赛集训基地对本单位设施设备改造升级新增投入的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四条 完成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承办或协办项目的单位,通过网上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申报:
(一)《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办赛)》;
(二)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和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竞赛支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诚信申报承诺书。
第十五条 竞赛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材料由工作单位、主管单位初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后,依据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评估,符合条件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予以拨付。
第六章 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 选手奖励资金由市级统筹各类资金予以保障。市级承担的办赛奖励经费由其他就业创业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进行赞助,赞助经费可用于竞赛组织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力度,强化技能价值导向,引领更多新成长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十九条 严禁以竞赛名义进行非法盈利活动。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严格竞赛财务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人员管理权限由相关单位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9日。已纳入2024年度竞赛计划的赛项以申报日期为准。日期在本办法实行之前的按照青人社规〔2019〕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