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实施《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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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08220594430986426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4-02-19
  • 发布日期 2024-02-19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4〕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355号令)、《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规〔2023〕3号)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各区市要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使用同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制度平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将其被征地养老保险资金与居民养老保险资金合并计算发放待遇。

    二、征收土地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原则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区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片区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将政府补贴养老保障资金足额拨付至征地费用专用预存账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预存账户管理办法由区(市)自行确定。

    三、养老保险方案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决策民主、群众认可、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拟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自然资源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养老保险方案按规定公示后,由相应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准后,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在土地报批前,报区市自然资源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健全完善征地农民信息常态化共享机制

    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文件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6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全额拨付至区市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批准面积与报批面积不一致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60日内调整形成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按照养老保险方案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补贴资金到位,并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及养老保险最终方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在60日内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其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集体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保险缴费工作。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3号),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区市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区市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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