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政工)处:
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适用本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范围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或按有关规定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点,突出政治训练、政治历练,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坚持政治统领、服务大局,坚持分级分类、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按需施训,坚持依法治教、从严管理,不断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时代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课程设置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最突出的位置,教育引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有针对性开展岗位必备的能力素质、知识体系培训和廉政警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二) 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三)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岗前公共科目培训;
(四) 开展培训需求调查、质量评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五) 指导、监督、检查同级及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实施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二) 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三) 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登记报备工作;
(四) 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特点的培训制度;
(二) 制定单位培训计划,组织人员培训;
(三) 组织、协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同级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四) 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登记工作。
第三章 培训类型
第九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推进分级分类培训。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是对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进行的培训,以提高其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包括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知识、行为规范、纪律要求等。专业科目包括所聘或者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技术、技能等。
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行业系统内新招聘人员规模较大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按规定自行组织,培训情况应于培训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在岗培训是对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的培训,促进工作人员增强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职业道德、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工作能力。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培训内容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执行,管理人员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20学时或者3天的公共科目脱产培训。专业科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的政策法规、理论知识和管理实务,包括公共管理、财务、资产、人事、外事、安全、保密、信息化等。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其中专业科目培训可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
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加强政治理论、职业道德、爱国奉献精神等方面培训。
第十三条 转岗培训是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以提高其适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位类型,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执行。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3个月内完成,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或者5天。
第十四条 专项培训是对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的培训,以适应完成特定任务的要求。
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其培训时间可计入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
第四章 培训方式与方法
第十五条 岗前及在岗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可结合实际以岗位实训、集体学习、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岗位需求自主确定。专项培训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建立岗位实训制度,开发在岗实训岗位,有针对性地安排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政策性、专业性强,服务一线岗位进行实践锻炼。
第十七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健全组织调训制度,加强统筹协调,避免和防止多头调训、重复培训、长期不训等问题。探索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缓解工学矛盾。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根据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建立健全在职自学制度,支持鼓励工作人员在职自学。
第十九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充分发挥网络培训优势,利用各类线上学习平台资源,建立健全网络培训制度,完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提高培训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90学时或者12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按照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经认定后可计算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国家重点“对口协作”、乡村振兴“组团式”帮扶结对或援藏援疆,期满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外派期间所有年度培训学时;其他挂职锻炼、驻外的工作人员,在挂职锻炼、驻外期间由挂职、派驻单位组织培训并将培训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主办单位或者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学时登记相关证明,组织实施培训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考核情况应及时反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登记备案制度,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登录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对上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及当年度培训计划进行登记备案。
新聘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培训学时,填写《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登记表》(附件1),存入人事档案。
开发实训岗位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明确岗位类型、工作职责、实训时间,填写《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实训备案表》(附件2)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岗位实训时间不超过6个月,实训结束后由岗位实训单位出具考核意见,并反馈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的视为完成当年度培训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情况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及聘期考核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与评价使用相结合的机制,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聘期)考核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岗前培训的,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直至完成岗前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在岗培训的,一般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一般不得转岗聘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培训保障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等条件,重点联系一批专门培训机构,加强统筹协调,保持培训工作相对稳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特点,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训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对委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培训质量、学风建设等。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经费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列支。主管部门应指导事业单位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应当严格用于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及岗位实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视同正常出勤,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对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纳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人员培训的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