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贯彻青政办发〔2023〕4号文件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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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635719032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3-10-07
  • 发布日期 2023-10-07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3〕1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落实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自2023年8月起,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额补贴,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实际补贴标准根据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属月份确定,缴费月份在2023年8月前的按照原标准执行,缴费月份在2023年8月及以后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条件、补贴期限、申领程序等事宜,继续按照《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创业补贴享受范围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可按规定享受创业补贴政策。其中,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对家庭农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且符合小微企业划型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

    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二)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事宜,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一)对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招用人数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级给予适当补助。

    (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补贴带动就业部分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不能重复使用,只能由1户企业用于享受1次补贴,对重复享受的由后享受政策企业退回补贴资金。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企业为其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应处于在缴状态。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到注册地街道(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街道(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初审,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复核,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各区(市)自每批次最后受理日期的次日起,至审核完成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务网站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资金发放至申请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企业代扣代缴社保费银行账户或企业其他银行账户。

    四、有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业务经办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经办,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补贴申领条件。要健全政策落实监管制度,加强对承诺、公示等环节审核把关,对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定期抽查。

    本通知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