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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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89247186585387952
  •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 成文日期 2023-09-21
  • 发布日期 2023-09-21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发〔2023〕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3〕27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实施山东省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5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来青就业见习,增强青年就业能力,现就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和期限

    (一)见习对象。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含海外留学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毕业生、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下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

    (二)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期限原则上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见习期视作基层工作经历。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二、就业见习基地设立

    (一)设立范围。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事务所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请设立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二)设立条件。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岗位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不得在劳务派遣岗位上实施。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习人员进行正规有效的管理,优先吸纳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好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见习基地;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岗位应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有专门的见习指导人员或带教老师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条件,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3.能够明确每一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

    4.在本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用人单位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不足15人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单位整体申请认定,补贴拨付给见习单位;

    5.能够按规定为参加见习的人员提供部分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上年度无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等不良记录;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见习基地实行申请设立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附件1)。

    三、就业见习流程

    (一)发布就业见习岗位

    见习基地根据用人需求,通过“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就业见习岗位,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见习岗位不得通过考试竞争选拔等方式设置门槛。

    (二)就业见习岗位对接

    有就业见习需求人员登陆“青岛市青年实习实训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并完善个人简历后,根据需求查询岗位并投递简历,也可直接到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场申请。见习基地通过平台对简历进行筛选,也可输入查询条件由系统自动匹配,直接发送就业见习邀请。

    (三)签约备案

    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达成意向后,由见习基地通过平台上传双方签字盖章的《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进行备案。也可由见习基地将见习人员信息采集表上报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区市核实无误后,录入系统进行备案。

    (四)评价与管理

    就业见习人员应按协议规定参加见习,见习基地应按规定及时落实有关待遇。见习结束后,双方可通过平台对见习情况进行互评。双方发生纠纷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四、就业见习人员待遇

    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期间,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税收政策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见习基地应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见习基地注册登记所在地,下同)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应根据其实际参加见习时间发放。鼓励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高生活补贴标准。

    (二)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

    五、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吸纳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有条件的区(市)或见习基地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一)补贴方式。采取“先支后补”的方式,由见习基地在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领。

    (二)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或不低于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险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贴。同一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家见习基地用于享受补贴,不能重复使用。实际见习时间不足15天,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三)补贴期限。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

    (四)资金来源。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和见习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资金从市、区(市)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市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自行负担)。 

    六、就业见习规范管理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行业特色和青年意愿,主动对接辖区各类用人单位,积极确定一批优质就业见习基地,加大科研类、技术技能、管理类、社会服务类见习岗位开发力度,满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多元见习需求。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确保见习活动规范有序。指导见习基地建立带教制度,委派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熟悉岗位内容、提升工作能力。

    (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见习基地实行属地化动态管理,每季度组织检查见习基地岗位发布、人员管理、待遇保障和人员留用等情况,严格实行考核奖补和退出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选树一批管理运行规范、吸纳人员较多、见习成效明显的见习基地,认定为“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给予绩效奖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情况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准后,取消其“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资格,收回牌匾,一年内不得再次认定为见习基地:

    1.超过一年未提供见习岗位或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2.存在扣押见习人员证件、拖欠生活补贴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存在虚报谎报见习人员数量,骗取见习补贴资金的;

    4.出现其他不符合见习基地设立及运行要求情形的。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见习作为促进青年就业的重要举措,加大督促指导,做好见习对象摸排、岗位募集、供需对接、见习人员全程服务和未留用人员后续就业帮扶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见习岗位对接活动并定期报告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力度,为见习政策落实做好资金保障。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补贴资金“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就业见习补贴审核发放严格把关,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冒领、虚报、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取消见习基地认定资格、追缴所发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青年人喜闻乐见的短视频、动漫、海报等形式大力宣传见习政策,主动推广见习组织实施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大力宣传一批通过见习实现就业创业的青年和履行社会责任成效突出的见习基地,引领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就业见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政策实施期,如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流程.doc

                     2.青岛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领流程.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服务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