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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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8426346301162051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2023-02-22
  • 发布日期 2023-02-23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3〕1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3〕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制度,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的具体体现,是强化四防协同的有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对于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二、密切配合,严格保守秘密。各区市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要求,根据职责范围与权限,明确任务分工。相关单位及部门要恪尽职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单位与单位、部门与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确保《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贯彻落实到位。要以对举报事项和举报人员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保守工作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随意向其他人员透露举报人信息。要严格控制举报事项的知情范围,不得随意将举报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确保监督举报事项查处顺利。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不同形式和方式,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宣传,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社保基金的积极性。要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合法运用监督举报奖励办法,据实举报,不编造事实,恶意举报。同时,要营造良好氛围,加强社保基金安全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保障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良好环境。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管处、市财政局社保处)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