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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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38271730209261815
  •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 成文日期 2021-12-01
  • 发布日期 2021-12-02
  • 发文字号 青人社字〔2021〕100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4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青人社发〔2020〕1号)和《关于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意见》(青人社发〔2020〕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按规定取得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金奖励所需额度由所在单位按照青人社发〔2020〕17号文件相关规定,额外核增并纳入当年工资总额管理,与年度工资总额同步申报,申报时应单独说明现金奖励的人员、标准、额度等情况。

    二、实施现金奖励政策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山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在充分听取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公示办法,明确现金奖励享受政策人员范围、具体分配办法和相关流程。相关规定应充分征求职工意见, 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单位内部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事业单位承担的财政科研项目、通过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包括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中用于人员绩效支出的部分,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上述项目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当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人员绩效支出按照现金奖励进行管理。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指导力度,确保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规定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科技主管部门要优化政策环境,做好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所属相关事业单位现金奖励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相关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现金奖励各项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统计报送工作情况,确保现金奖励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五、本通知所指职务科技成果、科技成果转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1年2月19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