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审批监管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国动办〔2024〕24号
各区(市)国动部门、审批部门、税务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人防审批监管联动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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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4月10日
关于加强人防审批监管联动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为加强人防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健全跨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提升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树牢新发展理念,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监管改革,加强部门联动,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周期、全链条监管体系,落实人防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提升人防行政审批监管效能,形成部门监督、动态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推动全市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审管联动原则
(一)依法依规,完善机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人防行政审批、征收与监管职能,健全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人防行政审批、征收与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推进人防行政审批监管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二)明晰责任,权责一致。依法界定、科学划分人防审批事项审批、征收与监管等部门职责,形成人防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协同高效的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发挥审、管、收合力,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三)信息共享,智慧联动。审管信息共享互认,通过“青岛市审批监管一体化平台”线上联动,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平行对接、双向互动,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无缝衔接双向互动模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紧密对接,高效联动。建立人防行政审批事项联席会议制度,对日常人防行政审批、征收与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加强部门会商协作,做好问题协调解决。
三、职责划分
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已划转的人防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责任,对相关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负责。对于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商请人防主管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查。
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管主体责任,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政策措施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监管等职责,依法对审批部门实施的审批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确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实施所需的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明确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要求、规则和限制性规定等。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取得审批等事项,以及涉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线索和查实证据材料移送审批部门核实处理。
税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牵头制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流程,按照行政审批部门或人防主管部门推送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费源信息征缴入库;缴费人对核定的缴费金额有异议的,移交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争议处理,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缴费金额后进行征收;将发现的欠费信息传递给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及时将征缴信息通过“青岛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给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
四、联动机制
(一)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联动
1.事前政策互通。涉及划转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行政征收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商确定具体执行意见,确保人防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能够及时执行最新政策。
2.事中业务互助。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审批信息通过“青岛市审批监管一体化平台”推送至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对推送的信息存在疑问或争议的,应及时反馈给行政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行政审批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函告人防主管部门,由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人防主管部门将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函告行政审批部门,并附处罚依据及结果信息作为佐证材料。
3.事后信息互认。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人通过告知性承诺取得审批资格的相关活动等进行监管,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承诺的,人防主管部门将信息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处置。
(二)征收、追缴、执法全流程衔接
税务部门在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时,发现易地建设费欠费信息后,应当及时将欠费单位及审批信息推送至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根据“青岛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共享的发改、规划等部门审批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对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就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欠费追缴及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税务部门。
(三)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全业务协调
建立健全业务会商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组成,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研究人防行政审批、征收与监管创新改革思路和措施;解决人防行政审批改革中政策解读、事项办理、信息共享等难题,畅通审管互动业务渠道,高效推进“审管协同”工作。日常“审管联动”中发现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时,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问题发现部门负责召集,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一)检查内容
1.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审批的监管。重点检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易地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征收)标准等规定情况;防空地下室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设计规范情况;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审批、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2.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批的监管。重点检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项目落实批准的防护等级和抗力等级的情况;建设单位履行行政审批、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3.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监管。重点检查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落实补建或补偿义务情况;人防工程拆除施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4.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的监管。重点检查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建设项目是否在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已经开工建设。
(二)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人防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书,每月定期对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人防工程建设面积、收费标准、征缴金额、减免依据等内容进行核实,并同步制作人防行政审批情况统计表;根据市税务部门共享的收费信息数据库,核实易地建设费征收入库情况,并做好记录。
2.随机抽查。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实际工作需要进行随机抽查。上级没有统一部署时,根据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或线上抽查,发现问题后,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查程序
1.制定计划。除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执法案件需要进行的检查外,人防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及频次、检查要求等事项。
2.拟定方案。实施检查前(包括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以及依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随机抽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和检查人员等事项。
3.公开结果。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记录,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外,将所有监管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健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细化审管联动举措,推动审管联动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务求工作实效。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要围绕人防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即时交互、审管高效衔接,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联动重点环节,强化审批、征收与监管工作协同、审管互动和数据共享,提升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三)鼓励探索创新。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税务部门要聚焦审管联动,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审管联动举措,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深化审管联动闭环管理。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的特色亮点案例,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打造审管联动改革新经验。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各区(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区(市)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