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适用于人防工程建设
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处室)及办公电话 |
1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建设单位未进行人防质量监督登记擅自开工建设。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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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82938097 |
2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建设项目未按审批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即开工建设。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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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82938097 |
备注:
1.该清单并未涵盖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2.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低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