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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疫情期间助企纾困及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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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78426346301165444
  • 主题分类 国防动员
  • 成文日期 2022-07-06
  • 发布日期 2022-07-07
  • 发文字号 青防工字〔2022〕12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

    关于疫情期间助企纾困及推动人防

    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疫情期间助企纾困及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关于疫情期间助企纾困

    及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相关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助企纾困系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努力减少疫情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经市人防办研究决定,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在兼顾人防面积和设计标准上,原则上按照省政府令(332号)规定的20%比例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平时使用要求等限制无法修建的,经市人防办审查,可按结构设防进行设计。确实无法达到设防要求的,可按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取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取消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证办理。

    三、明确单建人防工程权属

    社会投资建设的单建人防工程,由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登记给投资人。

    四、鼓励早期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

    早期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需要进行改造的,可不按照标准人防工程进行设计。改造为停车等社会公益项目或属于我市经济结构调整项目,租赁期限由工程权属单位和项目投资单位根据投资规模协商确定。

    五、精简防护设备图集

    推动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简化型号。我市钢结构人防门统一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国家人防办2008年1月10日发布实施)。如必须采用非标防护设备,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人防办批准。

    六、鼓励人防企业科研和创新

    鼓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广泛采用POZD复合材料、超高强混凝土等新型材料防护设备,逐步实现全市防护设备新型化。鼓励人防工程设计、建设采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国内人防领域权威专家评审通过的新设计理念、新做法、新工艺及国内权威机构检测通过的新材料、新设备,在人防主管部门出台新规范、标准前,可适当突破现有规范、标准,经市人防办同意后选择建设项目先行先试。

    七、项目竣工验收便利化

    验收组成员因疫情防控需要无法到场的,可远程视频连线或委托其他有相应资格人员参加验收;对分段施工的人防工程,部分防护单元已完成施工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先行组织竣工验收。

    八、积极推进老项目化解

    老项目竣工验收执行该项目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的资料和实体验收标准、政策;竣工资料缺失的,可按相关规定容缺办理;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本文件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执行至2023年7月7日,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或者拨打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 : 8293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