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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防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节约企业投资建设成本,经研究决定:
一、工业用地项目配套设施不再履行结建人防工程义务。
二、《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调整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青人防办字〔2020〕7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2021年6月15日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以及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项目不适用于本通知。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