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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金融监管支局,各区(市)气象部门,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特色农业生产,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青岛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财金〔202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对《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级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2025—2026年)〉的通知》(青财金〔2025〕24号)中《果树气象指数保险试点方案(2025—2026年)》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雹灾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方式
保险果树所在区域发生雹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雹灾发生后,农户需第一时间收集、保存雹灾发生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种植果树范围内有效的视频或照片(要有参照物可判断时间、地点、范围、 冰雹大小)等,并在24小时内向保险承保机构报案,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接到报案,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气象部门根据保险承保机构申请,结合现场受灾视频或照片,依据观测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出具冰雹发生报告。保险承保机构依据气象部门出具的报告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雹灾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按对应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每个生长周期最多赔付一次。
雹灾对应的赔偿金额(元/亩)
生长周期 果树不同分类对应赔偿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发芽到开花期 60 80 100
果实膨大期 120 160 200
二、有关要求
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各保险承保机构要及时完成保险条款和在保险期限内的保险合同的修订,加强政策宣传,将修订情况公示到村、调整内容告知到户,提高参保农户政策知晓度;同时要做好理赔服务,指导农户及时报案、规范提交证明材料,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内容仍按照原方案实施。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青岛市气象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