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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花生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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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54214002761715711
  •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2025-06-30
  • 发布日期 2025-07-04
  • 发文字号 青农计财字〔2025〕36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相关区(市)农业农村、财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相关金融监管支局,相关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探索由“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转变,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2025年“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实施花生收入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花生可作为保险标的: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体。试点地区花生种植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投保主体可在花生种植保险、花生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同一客户同一地块也不得重复投保。

    (三)实施范围。西海岸新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费112元/亩,保险金额1600元/亩。

    目标收入=目标产量×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

    花生仁目标产量为0.23吨/亩。

    目标价格依据投保后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期货盘面行情进行测算,保险责任水平根据目标价格进行测算。目标价格、保险责任水平由保险承保机构和期货公司协商一致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同意后确定。

    (五)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兔鸟害等导致保险花生实际产量降低,或由于市场价格下跌导致保险花生实际价格下降,抑或两者同时发生,造成投保主体所在区域保险花生实际收入低于保险目标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机构按照赔偿处理中的具体约定进行赔付。项目包括产量和价格两部分内容。

    (六)投保时间及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不低于3个月,项目结束时间不晚于2026年2月28日,具体以保单载明为准。7月1日至8月31日为花生收入保险投保时间。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病虫草鼠兔鸟害等产量保险期间截止到花生成熟收获完毕,不晚于保险终止日期。价格保险采价结束时间与保险期间终止时间一致,采价期不低于2个月。

    (七)保费补贴比例

    胶州市和莱西市:市级以上财政按保费的3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300万元),郑州商品交易所及其他外部资金补贴50%的保费,投保主体自担20%的保费。

    西海岸新区和平度市:市级以上财政按保费的46.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600万元),郑州商品交易所及其他外部资金补贴33.5%的保费,投保主体自担20%的保费。

    (八)赔偿处理。当保险花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付金额=MAX[(目标收入-实际收入),0]×保险数量(亩)

    实际收入=实际平均产量×实际价格

    实际平均产量依据投保主体、保险承保机构共同认定的实际产量数据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确定,测产按山东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定损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银保监发〔2020〕31号)执行。当投保主体产量损失率达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实际收入按0计算。

    实际价格为约定的采价期内郑州商品交易所花生期货合约日收盘价与目标价格的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如在采价期间花生期货合约发生价格大幅下跌(收盘价大幅低于目标价格)后价格上浮趋势明显,保险承保机构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郑州商品交易所批准下,向期货公司发出提前行权指令,行权当日的收盘价作为剩余采价期内的采价依据,计入实际价格的核算。

    (九)项目承保机构。本项目承保机构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二、操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区(市)有关部门要与保险承保机构密切配合,早发动、早部署、通过多种渠道做好保险政策宣传和引导,使参保农户、组织全面了解相关政策,提高投保率。

    (二)组织投保。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作用,采取单独投保、集体投保等多种形式组织投保。

    (三)张榜公示。保险承保机构要按照公示要求,在村(居)信息公开栏,将拟参保的种植户名单和参保数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鼓励同时通过政府公共网站等进行线上公示。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单,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保险承保机构要进行现场验标。

    (五)组织理赔。保险到期后,若触发保险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在3日内指导投保主体报案索赔,并及时查勘现场,优化理赔手续,理赔款转账直赔到户,与投保主体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赔付。

    (六)公开信息。保险承保机构要按规定在村(居)公开栏等显著位置,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农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花生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青岛金融监管局分工落实,共同推进。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方案制定,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等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区(市)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保险承保机构在实施区域内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青岛金融监管局负责保险承保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区域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协作,对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范承保理赔。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审核,确保承保数量真实准确。保险承保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服务网点,为广大农户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对于组织投保的农户,保险机构要采用全检或比例(不低于3%)抽查方式进行现场验标,由投保主体、保险机构双方认可后出具保单;对于投保面积50亩(含)以上的地块要进行全面验标、单独出单。保险凭证、理赔款项要落实到参保农户,保险承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赔、惜赔、拒赔。如遇大面积自然灾害,保险承保机构应先行预付部分赔款。

    (三)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优化承保理赔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要高度重视风险管控,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通过多种措施转移分散风险,确保工作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保险承保机构为投保主体提供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参照的价格保险,应向期货公司购买同一品种场外期权。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采价期等相关要素须与同一品种的场外期权行权价格、采价期等相关要素严格对应。保单、理赔等信息要按要求与市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及时将保单、理赔等信息上传至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并接受相关部门合规性检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规〔2025〕1号)文件执行,所需市级财政补贴从下达我市的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做好物化成本保险向收入保险转型升级的政策宣传引导,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重点讲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款处理等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努力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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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财审处 : 0532-66999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