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海洋、林业、商务、市场监管、供销、人民银行、税务、证监等主管部门
为优化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参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办法,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2019年印发的《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5年4月18日
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为加快推进建设农业强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辐射带动农业产业化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参照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一)自愿申报。青岛市域内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标准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均可按照程序要求自愿申报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
(二)联合实施。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三)公平公正。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审核,严格对标评审、认定和监测,杜绝暗箱操作。
(四)优胜劣汰。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原则上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年新申报认定一批;每两年监测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淘汰。
二、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种业、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其他涉农产业为主业,其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在70%(含)以上。
(三)企业规模
1.生产、加工、流通类。总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
3.种业类。以农、林、牧、渔业种子种苗育繁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发展和平台服务为主业的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4.休闲农业类。以休闲农业经营为主业并提供旅游服务的企业,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含)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业类。以农业生物工程、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与增值转化、农业信息化、农业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农业机械化等领域的社会化服务为主业的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6.其他涉农产业类。以先进农机、农药、兽药和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为主业的企业,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70%(含);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品牌效益、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通过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获得注册商标,产销率达90%(含)以上。
(六)企业带农增收能力。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带动1000户以上;果蔬等特色农产品类带动200户以上;茶产业带动50户以上;畜牧水产类带动100户以上;其他类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售货物量70%(含)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以及低碳环保型企业,规模减按80%执行。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规模标准减按50%执行。
(八)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群体性信访事件。
三、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程序
(一)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有关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带动农户增收情况等,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5.企业最近两个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
6.企业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材料。
7.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注册商标材料。
8.企业出口备案证明(包括企业、产品及基地出口备案材料)。
9.自行打印的人民银行信用报告(企业)和信用中国公共信用报告。
10.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及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材料。
(二)申报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向所在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通知要求提报相关材料。
2.区(市)审查。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会同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证明(加盖公章)。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参照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范围,征求区市有关部门意见。
3.推荐上报。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成推荐名单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认定。
(1)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评审办法对相关指标进行评审打分,形成初审意见。
(2)综合评审。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企业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联合审定。市农业农村局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审定。
(4)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5.市级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项目支持,符合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基本资格条件的,按程序推荐上报。
(三)运行监测程序
1.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标准开展自查,并报送相关监测材料。
2.区(市)监测。区(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监测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形成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3.抽查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按照10%~20%的比例,对监测材料进行抽查无异议后,提交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4.发文公布。监测结果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四、附则
(一)市级龙头企业应认真完成统计信息调查任务,积极参与展览展销、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活动。鼓励企业完善联农带农利益联结机制,在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二)市级龙头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据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舞弊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经营,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三)经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因故更名,应及时出具更名登记行政管理部门更名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
(四)凡申报或已申报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关于印发青岛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字〔2019〕38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附件
青岛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