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农业农村、财政、地方金融管理、气象部门,各金融监管支局,相关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将气象防灾减损能力与保险经济补偿能力充分融合,助力我市果树种植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经研究,确定在7个涉农区(市)开展果树气象指数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果树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种植场所位于当地洪水警戒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种植地块应整地块连片种植,且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或标明具体位置;果树品种是经当地推广成熟的露天种植的梨树、苹果树、桃树、杏树、樱桃树、蓝莓、葡萄;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且生长和管理正常。
(二)投保主体。试点地区种植或管理果树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主体。其中,葡萄投保主体可在果树气象指数保险、葡萄种植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不得重复投保。
(三)实施范围。全市分为A、B、C三个实施区域,其中A区为平度市、莱西市;B区为西海岸新区、胶州市;C区为即墨区、城阳区、崂山区。
(四)保费标准、保险金额。保险果树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当年投入的成本和再植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7%。具体标准如下:
(五)保费补贴比例。财政按保费60%给予补贴(财政补贴上限1900万元,其中,平度市500万元、莱西市200万元、西海岸新区350万元、胶州市350万元、即墨区70万元、城阳区170、崂山区260万元),投保主体自缴40%的保费。
(六)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期间。投保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31日,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起讫时间由投保主体、保险承保机构协商确定,以保单载明为准。保险责任期间根据不同果树品种不同灾害发生时间段确定,其中低温保险责任期间为3月—5月;风灾、暴雨、干旱、高温、雹灾保险责任期间如下:
(七)保险责任及赔偿处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果树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赔偿金额=∑(风灾、暴雨、干旱、低温、高温、雹灾触发的赔偿金额)
1.风灾。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日最大风速≥8.0m/s时,即日最大风力等级超过5级(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偿金额=不同风力等级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金额。
2.暴雨。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暴雨灾害时,即日降雨量≥50mm,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偿金额=不同日降水量P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金额。
3.干旱。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日降雨量等于0,且持续天数≥15天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偿金额=干旱持续天数对应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金额。
4.低温。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低温灾害,春季日最低气温低于2℃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偿金额=保险期间内春季日最低气温T1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以日最低气温T1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
5.高温。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监测到高温灾害时,即发芽到开花期日最高气温达到30℃(含),果实膨大期日最高气温达到35℃(含),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赔偿金额=高温指数T2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以高温指数T2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标准计算赔偿。
高温指数T2为不同时期每日最高气温高于灾害临界值的差额部分的累加值,即发芽到开花期日最高气温超过30℃部分的差额累加值+果实膨大期日最高气温超过35℃部分的差额累加值。举例:如果苹果发芽到开花期共3天超过30℃(分别为33℃、34℃和34℃),果实膨大期共4天超过35℃(分别为38℃、36℃、37℃和39℃),则T2=[(33-30)+(34-30)+(34-30)]+[(38-35) +(36-35) +(37-35) +(39-35)]=21。
6.雹灾。保险果树所在区域气象站,在保险期间内监测到雹灾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根据气象站出具的雹灾灾害程度(轻、中、重)报告及保险面积,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雹灾灾害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保险面积。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发芽到开花期、果实膨大期分别按灾害发生对应赔偿比例最高的一次计算赔偿金额。
(八)保险承保机构。A区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B区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C区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保。
二、操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关政策和保险条款的宣传。在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居)应配合保险承保机构在村(居)委办公室、信息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张贴由保险承保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海报和保险条款,定期播放由保险承保机构统一制作的宣传音频,引导广大农户及组织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二)组织投保。相关区(市)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化程度相结合,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投保。对于组织投保的农户,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特征和分布等情况,采用全检或比例(不低于5%)抽查方式进行现场验标,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等情况,并在电子地图中精确圈划投保地块,记录四至信息和面积,由投保主体、保险机构双方认可后出具保单;对于投保面积50亩及以上的地块,要进行全面验标、单独出单。
(三)张榜公示。保险承保机构应将拟参保的农户、组织名单和参保面积、数量等在村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承保公示不少于3天。
(四)签订保单。经公示无异议的投保主体与保险承保机构签订保单,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
(五)组织理赔。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保险承保机构于2024年12月份及2025年9月份开展两次理赔,并与投保主体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完成赔付。其中,2024年12月份赔付保险起保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保险责任;2025年9月份赔付当年3月1日至保险终止日发生的保险责任,并计算差额部分。
(六)公开信息。保险承保机构按规定在村(居)信息公开栏,或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协作,推动果树气象指数保险试点工作开展,提高风险保障程度。
(二)健全工作制度。区(市)要发挥好镇(街)、村(居)的作用,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保险承保机构要完善档案制度,做好承保、理赔档案等基础资料的建立工作;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定期以正式文件或简报形式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成员部门报告当年果树气象指数保险业务承保、理赔情况,当承保险种发生重大灾害时,要实行周报、日报制度,及时报告理赔工作进展。
(三)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理顺操作流程,优化承保理赔手续,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综合费用率不得超过20%。要高度重视风险管控,做好农业再保险安排,通过多种措施转移分散风险,确保工作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保单、理赔等信息要按要求与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及时将保单、理赔等信息上传至青岛市农业保险监管平台,并接受相关部门合规性检查。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按照《青岛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财规〔2022〕1号)文件执行,所需财政补贴从下达我市的中央特色险奖补资金中统筹安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市委金融办
青岛金融监管局
青岛市气象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