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7日
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长久发挥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5〕13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25〕4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是指对已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市级人民政府负主要监管责任、区(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好管护好。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的措施落实、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培训服务等工作,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完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制度,一项目一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逐项目逐设施落实管护主体,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完善管护措施,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管护模式,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镇(街道)落实管护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工程设施有人管,出现问题能及时发现、快速维修。
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类工程设施管护。按照责权一致、责能一致原则,在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指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管护主体确定原则:
(一)以农户(联户)自用为主的工程设施,农户(联户)为管护主体。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工程设施,组建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的,农民合作组织为管护主体。
(三)受益农户较多、无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的工程设施,不跨村的由工程所在村集体组织为管护主体,跨村的由所在镇(街道)或授权的组织为管护主体。
(四)取得土地经营权并以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义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主体。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实际明确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负责落实具体管护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填报管护工作台账。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在项目实施前应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机制。管护主体应全程监督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八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指导镇(街道)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等准备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30日内与镇(街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形成资产交付清单,实地核实移交资产,签订资产交付协议与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
镇(街道)在与区(市)完成资产交付后10个工作日内,与工程设施所有权人完成资产交付手续。镇(街道)、工程设施所有权人的资产移交可与区(市)、镇(街道)的资产移交同日进行。资产交付清单应当包含项目区四至范围、工程设施清单(资产移交明细表)和定点定位图表、管护移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等。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
资产移交后,镇(街道)应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出具农田建设项目资产入账管理证明,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归入项目管理档案。
第九条 从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管护主体和管护人员要熟悉工程设施管护范围、数量、位置和管护要求等。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效益。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可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协调解决。问题处置流程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明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应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综合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检查和维护,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有效发挥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益。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强化过程质量监督,调动管护主体加强日常管护的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管护标准和模式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巡查内容及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农用井以及小型集雨设施、用水计量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且有效发挥作用,农田防护林林木存活率较高等。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可通过自行承担、委托承担、购买服务、自主投工筹资等方式开展。
(一)“网格化”管护模式。以网格定人,明确管理网格,确定具体管护人员,明确巡查范围、工作职责、管护内容、问题处置等内容。重点落实“网格化”管护模式。
(二)委托管护模式。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方和承接方要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主要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
(三)其他管护模式。积极探索市场化管护模式。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缺陷和灾损风险,依法及时理赔解决工程运营管护问题。
第四章 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引导有条件的社会投资、金融机构等投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在本级预算中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鼓励镇(街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工程设施管护,保障日常管护和工程维修。
管护主体可通过自主投工筹资、社会捐赠、工程设施运行收益中按适当比例计提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五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依法合规使用管护资金,切实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日常监测机制,依托现有平台,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主体、空间位置、管护效果等信息化管理。加强农田后续培肥和质量监测,防止地力下降。
第十七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工作监管,不定期抽查项目区(市)管护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工程管护经验、通报管护问题,督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资金等。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全面了解掌握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情况,建立问题及时发现、核实、处置机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整改落实到位,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落实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信息公示制度,对管护主体、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期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布社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镇(街道)对于管护主体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的,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类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管护制度,细化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办法》(青农字〔2021〕63号)同时废止。